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的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從這個條文可以發現,除了老人年金是從符合條件當月就開始發給外,「其他年金給付」即便已經符合資格,也要提出申請才可以發放。換言之,晚一個月申請,就少領一個月。

後來,國民年金法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立法委員參考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增訂了第2項規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修正後的國民年金法放寬了上面的規定,即便受益人沒有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之後仍然可以從申請那天起,往回請求5年內的年金給付,不再晚申請、就少領。
不過這個新增的規定,只適用在自105年3月1日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

案例事實

林先生的太太從97年加入國民年金,99年6月不幸過世,依照國民年金法的規定,林先生從99年6月起,就可以申請遺屬年金,但他一開始並不知道可以申請,直到了101年1月,才申請每個月3,500元的遺屬年金。如前面提及的,勞工保險局認為遺囑年金的給付應該從「申請日」起算,而不是從符合資格時起算,僅從申請日那天開始往後給付遺屬年金。

林先生認為承辦人之前沒有告知可以申請遺囑年金,才導致他遲誤申請,使得中間18個月的遺屬年金共5萬4,000元無法請領,在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澎湖地院行政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相繼駁回而確定。窮盡救濟途徑的林先生聲請憲法解釋。

解釋結果

766號解釋是一個宣告立即失效的違憲解釋。解釋文認為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1項的規定,當被保險人是在105年2月29日前死亡時,是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遺屬可以依照修正後的第2項規定,依法請求追溯補給還未罹於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解釋的推論過程

(一)審查密度及涉及的基本權

理由書認為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應該受到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而且,如果涉及到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還應該受到生存權的保障。對同時受生存權保障的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的限制,應該受到較為嚴格的審查。

接著,理由書指出遺囑年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的主要保險給付,目的是讓遺屬生活安定,屬於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有財產上價值。如果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的人,是未成年人、沒有謀生能力的人,或每月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這些人常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而失去依靠,陷入難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所以,遺屬年金的給付也涉及生存權,應該用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所謂的較嚴格審查,從理由書中,可以知道大法官採取的是中度的審查標準,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

(二)比例原則的審查

大法官在作成解釋前,發函去問了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照衛生福利部給大法官的回函,申請後起算的立法目的有二:

  1. 因為請求條件複雜,依照保險人的實務作業能力,以及要追溯認定確實存在困難->理由書認為這根本不是重要公益,只是為了追求行政便宜的考量。
  2. 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規定有請領資格及給付始點等限制->理由書認為,即便這是重要公益,但這個限制只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部分的給付,相對於被犧牲的遺屬生活安定法益,這樣的手段和目的之間,並沒有實質關聯。

聲請書與主筆人

對聲請人林先生來說,本案的標的只有5萬4,000元,在行政訴訟中屬於簡易案件。因為林先生的堅持,才能有這號解釋的產生。林先生聲請書的最後一段,十分令人動容,摘錄如下:

最後要說的是,身為聲請人,只相信一件事,就是我們有沒有去「做」,因為「做」和「不做」之間,本來就有著極大的差異。蓋法律本來就不是規定什麼就當然是什麼,而是不斷的有人相信自己的權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得到保障,所以不斷的努力與抗爭。「法律正義」就是在這程序的進行中,逐漸被實踐出來。【丹諾自傳】一書就曾經言:「通往正義之路,絕非充滿榮耀的錦繡之途,而是荊棘滿佈,漫長寂寞,充滿傷痛和苦惱」,聲請人今已垂垂老矣,不知聲請解釋結果出現時,是否健在不得而知,但為了其他仍因「資訊落差」及「公務員之怠惰告知」而短領遺屬年金者,我仍願在離開前奮力一搏。

在一起讀判決分享766號解釋後,聲請書主筆人來粉絲專頁留言,說明了本案的背景:

本號解釋是我為聲請人林先生撰寫的,三年前一名老人推著一輛舊腳踏車來到法院前陳情,車上插著自製的布條與旗幟,老人沒有喧嘩吵鬧,而是靜靜的待著,也許是他無聲的委屈感動了我,就將他的相關文件帶回研究,才有了這次的聲請文,事後將聲請文及信封都備好,交由聲請人女兒攜回,讓其簽名並自行寄送,之後我也不確定聲請人有無寄出,但初期我都會去大法官網頁,看看不受理的名單中有無聲請人的名字,久而久之,就石沉大海,也淡忘了這件事。事隔多年看到這號解釋出爐,心中有股莫名的悸動,也許是大石落地的心情吧,我不知道聲請人於今是否健在,是否知道後續如何救濟,只是還記得那時澎湖已經起風,還很擔心他推車回去的安危…………..也許只是攸關數萬元的小數目,但卻是亡妻留給他的記憶吧!

願憲法能照亮每一個角落,與每一個人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