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保險人在105229日前死亡,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1項規定領取遺屬年金的時點,是以(遺屬提出申請)當月為始點,造成愈晚申請的遺屬,愈晚開始領取遺屬年金。一位澎湖的林老先生認為這不合理,窮盡救濟途徑後,在澎湖地院官長相助之下,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在713日作成釋字766號解釋
解釋認定上述國民年金法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遺屬可以依照修正後的第2項規定,依法請求追溯補給從死亡事故發生時起,請領之日起前五年的遺屬年金。

衛生福利部公布處理原則

解釋出爐後,原本我還掛心聲請人林老先生是否會在期限內提起再審,也在思考其他沒有提起釋憲的遺屬,可否以及如何適用釋字766號解釋。沒想到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很快地地公布「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2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自766解釋做成當天起開始生效,讓上述所有的憂慮跟疑慮完全一掃而空。
在此希望能對衛生福利部致上敬意,他們並沒有把大法官解釋當成追溯補給遺屬年金的上限,而是作為最低的底線,擴及了舊法時代受到影響的所有遺屬。

擴及所有遺屬

原則區分了四種情形,遺屬都可以從原來的申請日起算,追溯補發被保險人死亡後五年內可以領取的給付。
首先,釋憲聲請人也就是林老先生,由勞保局直接依766號解釋追溯補給遺屬年金,林老先生不用提起再審。
其次,尚在進行中的遺屬年金申請案,如果還沒經勞保局核定或還沒確定,由勞保局追溯補給,申請人也不用另外申請補發。
再者,如果申請案已經確定,遺屬可以另行向勞保局申請補發。換言之,不限於766號解釋的聲請人林老先生才可以,也不設申請期限,只是要由遺屬自己提出申請,勞保局不會主動補發。
最後,在解釋後才申請的情形,直接可以追溯補給。
不過,如果符合補發的遺屬已經死亡,該原則指出由於資格無法繼承,就不予補發。

值得稱許的衛福部

換言之,除了林老先生以外,所有跟他有一樣情形的遺屬,現在都可以追溯補給遺屬年金了,衛生福利部將大法官解釋意旨適用到所有的申請案,不論確定與否,也不待聲請人提起再審。
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後,行政機關能在短短的2個月內,勇於任事並予以補救,實在值得掌聲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