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政部將推動晶片身分證,表示將結合自然人憑證,但並不強迫將指紋存入,今天我們來回顧一下94年所發生的釋字603號解釋,聲請人是85位民進黨團立法委員,由賴清德提案。

案件經過

立法院在84年制訂通過的戶籍法第8條第2、3項大概是這樣的:請領國民身分證,捺指紋並錄存,未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在通過之後,行政院一直並未執行,後來監察院予以糾正,行政院決定在94年7月1日換發國民身分證。

94年6月6日,民進黨團的84位立法委員,認為這樣的規定違憲,因此聲請憲法解釋,同時請求在作成解釋前,暫停條文適用。6月10日,在行政院執行換發作業前,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99號解釋,凍結戶籍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的規定。7月27日、28日兩天,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並且在9月28日作成釋字第603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8條第2、3項強制按捺指紋錄存,否則不發給國民身分證的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這是一件進展十分快速的釋憲案,從聲請、暫時處分到解釋作成,只經過114日。

資訊隱私權的首次登場

首先,憲法可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是基本權利,那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嗎?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換言之,基本權利不以憲法有講的為限,去年的同性婚姻釋憲案所涉及婚姻自由應該受到保障,也是一樣的道理。

其次,隱私權有多重要呢?解釋文認為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是不可獲缺的基本權利,因此應該受到憲法保障。

最後,和本件釋憲案相關的則是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解釋文的定義是:「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強制按捺指紋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指紋是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強制按捺指紋對資訊隱私權是一種侵害,只是憲法對基本權的保障也不是絕對,而是要看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法律規定是否明確而定。

就此,解釋認為:強制按捺指紋的目的為何,戶籍法沒有明說,這樣已經不合乎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的意旨。而且,即便是為了達到證件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也是損益失衡、手段過當。

解釋文最後一段指出:「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