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澎湖醫院精神科主任劉潤謙醫師寫了一篇措辭強烈的投書「請問法官大人,你懂精神醫療嗎?」文中所講的裁定,是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的106衛4民事裁定,該裁定停止一位精神病患的強制住院。週末晚上,我們來分享這份裁定。

強制住院的法律規定

精神衛生法第41條到第42條規定了強制鑑定與強制住院,情形大概是這樣的:

第一,「嚴重病人」(傷害他人 or 自己 or 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必要時,保護人應該協助辦理住院。所謂「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第二,如果該「嚴重病人」拒絕,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醫療機構「緊急安置」,並由兩位指定的專科醫師「強制鑑定」,緊急安置最長不能超過5日,而強制鑑定應該在緊急安置之日起2天內完成。

第三,「強制鑑定」之後,如果沒有強制住院必要或沒有辦法在緊急安置後5天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應該停止緊急安置。反之,如果仍然有住院治療必要,「嚴重病人」仍然拒絕或無法表達時,應該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第四,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但兩位以上被指定的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必要,經審查會許可後,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一樣是60日。

第五,被「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

本案的情況

本案的聲請人在106年6月29日,在桃園療養院經兩位精神科醫師強制鑑定後,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的必要,在聲請人拒絕,桃園療養院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經許可後,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停止。

裁定停止的理由

孫法官裁定停止「強制住院」的理由是:

首先,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聯合國2006年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適用公約的法規跟行政措施,應該依照公約意旨以及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政府機關應該在施行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增修、廢止,未依規定完成,則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其次,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該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權利。(b)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 ,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除此之外,裁定還引用一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的綱領。

最後,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法規應不予適用,司法機關於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時,亦應就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有無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加以審查。由於強制住院規定,是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和公約抵觸,應不予適用。因此,裁定停止了「強制住院」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