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只要司法院公布的行事曆排定大法官會議,就可能還會多一號解釋出來,那我們有辦法事先預測哪些是可能的下一號解釋嗎?
其實,是可以的。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大法官是以會議的形式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審法)第5條規定,可以聲請憲法解釋的人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以及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
首先是機關,依照大審法第1項第1款,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以聲請憲法解釋。舉例來說,同性婚姻的748號解釋聲請人之一,就是臺北市政府。
其次,則是第2款最大宗的人民、法人或政黨,對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憲法解釋。這邊有兩個重點:第一,必須先提起訴訟救濟,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才可以提起憲法解釋。所謂的「確定終局」則是指: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第二,必須以確定終局的裁判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為標的。
再來,則是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的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比如之前我們提過的603號按捺指紋案,就是當年的賴清德等85位立法委員聲請的結果。最近廖國棟等35位立法委員,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慮聲請解釋,遭到大法官不受理,就是因為並沒有符合三分之一的門檻。
最後則是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條文中並沒有提到這兩間終審法院以外的小法官,後來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當發生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雖然大法官幫小法官開了一扇聲請釋憲的門,不過從大法官的文字中,也加諸了比一般人聲請釋憲更高的限制,必須在理由中敘明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大法官認為: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才可以。如果只是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是法律還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並無法認為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待審案件清單
當聲請憲法解釋的案件進入司法院後,會先交由三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完後的案件會進入待審案件,由大法官全體審查,待審案件的清單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找到,區分成四大類: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跟法官聲請。
不管案件最終要作成解釋,或不受理決議,都一定會先進到待審案件清單,也因此從待審案件可以知道大法官抽屜裡有什麼案件在審理中,預測出下一號可能的解釋。至於大法官如何審理一個案件,可以參考一起讀判決的這篇文章「大法官如何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