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進黨鍾佳濱等24位立法委員提出的戶籍法修正草案中,提及:「國民應提供容貌特徵資料與主管機關」,修法說明指出:國家與人民之間依法律而生若干權利義務,為使便於行政,增進人民使用政府提供之服務之便利,國家應蒐集國民自出生至死亡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如:虹膜 ),供辨識身分之用。
提案也認為在建立容貌資料庫之後,已經可以直接查驗身分,因此無須強制辦身分證,請領身分證這件事情從原本的義務,轉換成權利,國民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申請身分證。
12年前的按捺指紋案
這個提案,還是讓人回想起民國94年,由賴清德等85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強制按捺指紋案釋憲聲請。由於立法院在84年制訂通過戶籍法第8條第2、3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未捺指紋者,不予發給」,行政院在監察院的糾正案後,決定從94年7月1日換發身分證,並開始錄存指紋。當時的民進黨立委認為強制按捺指紋規定違憲,不僅聲請解釋,還請求解釋之前先凍結條文適用,最後大法官在言詞辯論後做成603號解釋,認為戶籍法強制按捺指紋規定違憲而失效。
解釋理由書認為:「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由於指紋觸碰留痕之特質,故經由建檔指紋之比對,將使指紋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因為這樣的特性,指紋屬於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國家如果要以強制方法大規模蒐集,則其資訊蒐集應屬與重大公益之目的之達成,具備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並以法律明確規定之。
當年行政院言詞辯論的時候,主張搜集指紋的目的在於: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大法官認為這些雖然都屬於重要的公益目的,但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因為:
第一,「加強國民身分證防偽」及「防止冒用國民身分證」的目的來說,還要有其他配套措施,不只是需要大量成本,也可能造成資訊保護的風險。況且現有的身分證上面,已經有很多防偽措施。
第二,就「防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目的而言,內政部沒有提出冒領的統計數據,無從評估。況且換發時,也是要透過其他方式來識別確認按指紋的是不是就是那個人,換句話說,有沒有按指紋,和冒領這件事情,沒啥關係。
最後,雖然辨認「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是重要的公益目的,但是因此讓全民承擔資料外洩可能產生的風險,實在是損益失衡、手段過當。
虹膜比指紋
這次的修正草案說明中,指出國家應該搜集國民出生至死亡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虹膜只是一種舉例而已,但不管是哪種「至死不變」的生物資料,可能都會屬於603號解釋所講的「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而屬於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
至於搜集的目的來說,12年前行政院提出的是加強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及辨識迷途失智、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
那這次搜集「虹膜」的目的何在?草案的說明指出是為了:「提升行政效能,增進人民使用政府提供之服務之便利。」
可以大規模搜集「虹膜」嗎?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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