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陳喬恩酒駕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應在1年半內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什麼是緩起訴呢?緩起訴期間代表什麼意思?

緩起訴和緩刑有什麼不一樣?

緩起訴是起訴的替代方案,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成立的罪名刑度「非」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時,可以給予緩起訴,不一定要起訴到法院。

緩刑則是案件起訴到法院後,當判決的刑度在2年以下,而前科符合特定要件時,法官可以宣告緩刑,暫時不執行刑罰。

有人說緩刑就是「寄罪」(請用台語發音),把罪暫時寄放在法官那邊。那麼,緩起訴就是把罪暫時寄放在檢察官那邊,當緩起訴時間經過,沒有被撤銷,案子就會結束。

緩起訴可以附條件嗎?

可以的,檢察官給緩起訴時,可以命被告在「一定期間」遵守或履行下述事項:

  1. 向被害人道歉。
  2. 寫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
  4.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 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舉2個常見的例子,酒駕如果是初犯,檢察官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第4款),或提供義務勞務(第5款),比如陳喬恩酒駕事件。

我們之前在「為什麼土豪哥吸毒不起訴?」曾經提到檢察官透過緩起訴的手段,和特定的醫療院所合作,讓吸毒的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定時到醫院報到,透過治療的方式,協助吸毒者擺脫毒癮(第6款)。

此外,當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時,幾乎都會訂個「一定期間」,比如陳喬恩這個案子,檢察官要求她在緩起訴確定後1年半之內,提供完義務勞務。

緩起訴期間與確定

緩起訴期間從處分確定後起算,一直到緩起訴期間屆滿為止,那麼緩起訴何時確定呢?

當檢察官當庭諭知緩起訴時,這個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除了告訴人收到處分書後,可以聲請再議外,在沒有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的情況下,檢察官必須職權送高檢署。等到再議期間經過無人再議,或經高檢署駁回再議,緩起訴才會確定,也才能開始計算緩起訴期間。

當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特定再審原因,否則不能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緩起訴什麼時候會被撤銷嗎?

有三種情況,緩起訴可能被撤銷。

第一,在緩起訴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起訴。

第二,緩起訴之前,故意犯其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第三,違反上面提到的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當這三類情況發生時,檢察官可以職權或依照告訴人的聲請來撤銷緩起訴處分,讓案件回復到原本的狀態,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或起訴。

舉例來說,假設陳喬恩明年又酒駕一次,在兩年緩起訴期間之內,只要經起訴,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又如果陳喬恩工作忙碌,沒有在1年半內提供完勞務,也是一樣的情形。比較特別的是第二種類型,故意犯罪行為時間點在緩起訴之前,但在緩起訴期間內被法院判刑,這就要被告自己留意,有沒有這樣的風險存在。

最後,緩起訴被撤銷時,已履行之部分,不管是金錢或勞務,都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還很可能被起訴,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如果陳喬恩被起訴

司法院過去幾年建置了量刑資訊系統,將判決一些元素取出,讓使用者可以知道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大概怎麼判。以陳喬恩的情況為例,如果檢察官沒有給予緩起訴,而是由法院判決,輸入:酒後駕車、酒測值在:0.6-0.7毫克/每公升(MG/L)間,駕駛小客或貨車、沒有酒駕前科紀錄,也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等情況,在102年6月到103年2月之間共有350件類似情形,純粹判處有期徒刑共280件,平均刑度是2.7個月,以每日1000元換算成易科罰金,大概是8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