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9日,高等法院就蘇炳坤案裁定開始再審,經檢察官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召開調查庭,找來三位學者提供意見後,裁定駁回抗告,再審開始。

開始再審後會怎樣?

刑事訴訟法第436條規定:「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法院應該依照原本二審的通常程序,再來審判蘇炳坤案。如果判決無罪,第440條規定法院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開啟再審的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了開始再審的幾個情形,和本案相關的包括:
第1項第2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案件始末

75年3月23日凌晨3點,歹徒侵入甲銀樓,搶犯砍傷銀樓老闆,將老闆娘尼龍繩綑綁後,取走金飾離去。三個月後,警方後來找到搶乙銀樓的郭中雄,懷疑他就是行搶甲銀樓的歹徒,郭中雄在警察詢問下承認犯案,同時表示蘇炳焜也是共犯。此外,在案發後一個月,郭中雄賣了兩件金飾給丙銀樓,被搶的甲銀樓老闆前往辨認後,表示是自己被搶之物,並指認了蘇炳焜和郭中雄的體型和犯人相似。

檢察官起訴兩人共犯強盜而故意殺人未遂,新竹地院原本判決兩人無罪,但高院改判兩人15年有期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兩人上訴而確定。

後來,蘇炳焜告發被搶的銀樓老闆詐欺,認為他明知郭中雄賣給以丙銀樓的金飾,根本不是自己所有,卻跟員警說是自己被搶之物。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決詐欺罪成立。

這中間,檢察總長、高檢署分別提起四次非常上訴跟再審,都被法院駁回。 蘇炳坤在86年6月入監服刑,總統在89年特赦蘇炳坤。特赦之後,蘇炳坤聲請冤獄賠償,但新竹地院認為特赦不會影響之前的羈押跟執行,駁回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維持了這個決定。

104年2月,刑事訴訟法針對再審的新法施行,蘇炳坤再次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開啟再審的原因

去年高等法院就本案探討了三個爭執點,理由如下:

(一)特赦是向後生效,和再審的目的功能不同

特赦並沒有溯及效力,也無法否定原本判決確認的犯罪行為。如果蘇炳坤是冤枉的,就有透過再審程序尋求無罪判決,以註銷前科紀錄,重拾清白,並且像國家請求刑事補償的實益。

(二)證人證詞已經證明虛偽

如前面提到的,郭中雄賣給丙銀樓的金飾,雖然經被搶銀樓老闆前往指認,但法院後來認定這批金飾並不是被搶銀樓老闆的,老闆也因此構成詐欺罪,符合證人證詞已經證明虛偽的要件。

(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動搖原判決

被搶銀樓老闆對指認金飾構成詐欺罪這個新事證,和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包括郭中維證詞供述前後不一,也和現場情況不符合等,足以推翻扣案金飾是被搶贓物的認定,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

最高法院開庭審理

今年1月18日,最高法院找來林超駿、楊雲驊及陳運財教授,希望可以釐清特赦之後,可否聲請再審?最高法院今天指出特赦雖使原判決主文宣告之「罪、刑」失效,但不溯及既往,且原判決事實、理由部分猶在,也不能和無罪相同,又不能回覆名譽,也不符合刑事補償要件,因此特赦之後,再審仍有實益,裁定駁回檢察官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