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新聞是關於土豪哥觀察勒戒期滿,就施用毒品部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引起一些討論。其實很多人,包括還在校念法律時的小編,也同樣不知道第一次吸毒被抓,不會被起訴。

吸什麼毒有刑事責任?

並不是吸所有種毒品都有刑事責任,有些只有行政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分成四級,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刑罰。常見的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至於K他命的成分是在第三級,單純的施用只有行政罰。

第一次的優惠:觀察勒戒

毒品條例對第一次施用或一段時間以上沒施用的人1,給予觀察勒戒先行的優惠,把吸毒的人當作病患的幫忙。依照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

犯第十條(施用)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最長兩個月,期滿之前,如果經評估沒有施用傾向,依照第2項規定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成人犯)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犯)。新聞中的土豪哥,就是因為初犯施用毒品罪,在觀察勒戒之後,無施用傾向而釋放不起訴。

如果觀察勒戒期滿,仍然還是有施用傾向,將會進入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強制戒治。雖然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並非刑罰,但也是一種人身自由的拘束,需要進入勒戒所,讓人失去一段時間的自由。因此,都要法院裁定,檢察機關不能自己就把人關起來。

另一種方式:醫院戒癮治療

地檢署還有一種替代觀察勒戒的方式,稱之為戒癮治療。檢察官透過緩起訴的手段,和特定的醫療院所合作,讓吸毒的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定時到醫院報到,透過治療的方式,協助吸毒者擺脫毒癮。和觀察勒戒必須一段期間待在勒戒所相較,參與戒癮治療的吸毒者,還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只是時間拉得更長一些。

是病人還是犯人?

吸毒者其實也是犯人,也是病人。如果當初沒有好奇接觸毒品,也許不會落到不斷吸毒的無窮循環。當毒品深入校園、網路,偽裝成糖果、咖啡包的現在,我們或許可以慶幸自己沒有深受其害,但無法不為下一代感到憂心。

  1. 毒品危害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觀察勒戒)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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