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會好奇十五個大法官,如何審理同一個案件?以下是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流程。

當案件出現

聲請案件進入司法院後,先交由三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小組進行初步審查1,小組成員由不同資格的大法官所組成2,比如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學教授,這個小組每三年得調整一次3

三人小組初步審查

審查之後有幾種可能:

(一)認為應不受理

小組在釋憲過程中舉足輕重,如果一開始就決定不受理,大致上決定了案件的下場,該聲請案連同小組審查報告直接送到大法官會議,無須經由大法官審查會。

有三種情況,例外送每週都會舉辦的審查會。

  1. 小組認為可能發生爭議。
  2. 小組內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3. 送大法官會議後,任一大法官認為應經全體審查4

(二)認為應受理

如果小組認為應該受理,在提出審查報告同時,小組應提出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交由審查會審查5。這是一份解釋文跟理由書最早的雛形,但仍有長路要走。

三、大法官審查會

(一)是否受理?

針對小組送進審查會的案子,不管三人小組意見為何,全體大法官會先議決案件是否受理6,此時的門檻是過半數法官同意7,相對容易。

(二)解釋原則、解釋文及理由書

一旦決定受理,審查會依序議決「解釋原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8,門檻依照大審法第14條規定,原則是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但宣告命令違憲和統一解釋,則有較低的門檻。從這個門檻,我們也可以知道,何以大法官解釋的產生如此困難了。

議決之後,除非另行推舉起草大法官9,否則原審查小組需要在下次會議前,修正解釋文跟理由書草案10

四、大法官會議

當案件審查完畢,最後一關才是提交大法官會議議決。每一位大法官對解釋文或解釋理由的其他意見,可以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11。會議過後,就是我們所看到的大法官解釋跟不受理決議了。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第1項:「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了大法官的來源: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大法官組織之。前項審查小組每三年得調整一次。」
  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9條:「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一審查小組認為可能發生爭議者。二審查小組大法官有不同意見者。

    前項逕提大法官會議之案件,大法官會議時,有大法官認應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者,交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受理者,應於提出審查報告之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報告,除另有決議外,按提出之先後依序議決是否受理。」
  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6條:「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2條:「經議決受理之案件,除另有決議外,按議決受理之先後次序進行審查。前項審查,依次議決解釋原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1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解釋原則議決後,審查小組提報之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草案須修正或另行起草者,除依本法第十一條推大法官另行起草者外,原審查小組應於下次會議前提出之。」
  1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20條:「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公布時,應記載解釋文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大法官之姓名。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前項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內容,表示其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