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民刑事或行政訴訟,都有撤回起訴的設計,那麼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後,可以半途撤回?
根據司法院書記處過往統計,在結案方式中是有因為「撤回」而結案的情況,初步看來應該沒有不行。
但在釋字750號解釋出現一個有趣的插曲,聲請人劉先生在上個月5日以「考量已無應國內牙醫師考試之需求,認為現已無繼續聲請釋憲之必要」為理由,撤回解釋憲法之聲請。
但是大法官認為本案已經受理了,而且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除為保障聲請人憲法上權利外,也涉及法規違憲與否,攸關憲法秩序的維護,具公益性,因此有作成憲法解釋之價值,不讓劉先生撤回1,並且在今天作出合憲解釋。
至於大法官所謂的「受理」是什麼意思,可以看一起讀判決之前的「大法官如何審理案件?」一文。
簡要來說,聲請案件進入司法院後,先交由三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小組初步審查,再送進審查會,不管三人小組意見為何,全體大法官會先以比較簡單的過半數門檻來議決是否「受理」。一旦決定「受理」,審查會再依照大審法第14條的門檻依序議決「解釋原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因此,劉先生撤回的時間已經在大法官決定受理,但尚未作出解釋之間,遭到大法官拒絕。
- 理由書第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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