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經鑑定、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者,得另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德國也有類似的規定。一位受到預防性拘留的Daniel Ilnseher,向歐洲人權法院對德國提起訴訟,認為這類拘留違反人權公約。本週四(2017年2月2日),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為並未違反公約。
但因為其中25個月的拘禁地點並非對精神病患治療的適宜場所,德國政府補償了12,500歐元,平均每個月500歐元。
案例事實
1997年,時年19歲的Ilnseher基於性侵的動機,殺害一名在森林小徑跑步的女子,被處10年有期徒刑1,2008年6月徒刑期滿,他仍然暫時被預防性拘留。地區法院在考量犯罪學、心裡學專家所提出的報告後,認為Ilnseher仍然有可能再犯暴力及性犯罪,如果加以釋放,可能會為了滿足性慾而殺人,因而對Ilnseher下達預防性拘留命令。案件經過一連串內國救濟未果後,最後來歐洲人權法院。
另外一個部分事實是,2013年6月20日,監獄的新建的預防拘禁中心落成,Ilnseher被移到此處。根據判決書第34段指出,新的預防拘禁中心至多能容納84個被拘留者,包括1位精神科醫師、7位心理師、一名全科醫師、7位社會工作師、1位律師、1位教師、1位督察、4位護士、44位監獄工作人員以及4位行政人員。早上6點到晚上11點之間,被拘留者可以留在牢房之外,可以活動的空間達到15平方公尺。
德國政府曾經在2014年5月,試圖和Ilnseher達成和解,德國政府承認自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間,Ilnseher所在的監獄,對執行預防性拘留而言,並非適當的處所,如果法院依照公約規定2,不受理本案,德國政府願意在三個月內支付12,500歐元補償金。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
判決認為Ilnseher從2013年6月移到新建的中心接受治療後之拘留,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1項的人人享有自由、安全的權利3及第7條罪刑法定原則4。由於預防性拘留是基於Ilnseher的精神狀況,並不能被視為一種處罰,因此並未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
此外,針對Ilnseher從2011年5月,法院發出預防性拘留命令時,到2013年6月 Ilnseher移到有治療功能的拘留中心之間,德國政府自己認為並未將Ilnseher拘留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的適當處所,願意給予補償,就此部分不受理。
我們的情況呢?
台中地院時瑋辰法官、雲林地院張淵森法官之前分別就刑法第91-1條強制治療規定聲請釋憲,目前已經來到待審案件5。下次,一起讀判決再跟大家分享他們所認為的違憲之處。
對照德國情形,強制治療並非刑罰。然而,問題可能在於:所謂的「相當處所」是否「相當」?是否可以達到治療的目的。
歐洲人權法院Ilnseher v. Germany案 有 “ 2 則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