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5年醫療法制定時,就已存在的條文,在時代變遷下,是否仍適用呢?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確有違反比例原則,而造成過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的問題。

除此之外,本件還涉及了哪些問題呢?在其他行業是否也有遇到相同的問題呢?

點開憲法奕修你,讓我們用一杯咖啡的時間來聽聽奕弘、宇修怎麼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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