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下簡單的介紹鑑定部分的修正:

一、什麼是鑑定,跟證人有什麼不同

鑑定是一種人的證據,和證人不同之處在於:證人,是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之供述,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鑑定人,剛好相反,是本其專業而提供判斷意見。

二、誰可以送鑑定?

鑑定依照目前的規定,只有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才可以選任鑑定人送鑑定,當事人自己並沒有辦法透過訴訟法的規定來送鑑定。

過去如果被告聲請鑑定,但法院認為沒必要時,被告只能自己委託,並以專家意見的方式送給法院,但這畢竟只會是當事人一方的陳述,而不是刑事訴訟法上意義的鑑定。

這次的新法最重要的一個變革,就是:當事人可以在審判中自費委任機關鑑定,並請可以請求法院將鑑定物交付給委任的單位。這將改變是刑事訴訟中關於鑑定的風貌。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鑑定有兩種,選任鑑定人跟選任機關鑑定,當事人可以自己委任的鑑定是「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的機關鑑定。

三、鑑定報告要些寫什麼?

原本的刑事訴訟法就鑑定報告的要求,並沒有特別規定,怎麼寫完全取決於鑑定人自己。

這次刑事訴訟法則規定了鑑定報告需要有的規範,讓鑑定的專家意見能符合科學的要求,包括鑑定人的專業能力、鑑定有足夠的事實或資料作為基礎、鑑定以可靠的原理及方法做成,並用於鑑定事項。

四、鑑定人是否要到庭?

過去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到庭,雖然刑事訴訟法的傳聞法則說審判外的陳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無證據能力,但刑事訴訟法就鑑定的結果規定,可以命當事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這剛好就是傳聞法則的例外情形。也因此,鑑定人不到庭,在現在的審判程序中反而是常態。

而這次的刑事訴訟法在此處做了修正,規定鑑定人原則上要到法院以言詞說明。當然,如果檢察官跟辯護人都明白表示同意書面報告就可以作為證據,鑑定人就可以不用到庭。

五、機關鑑定書面的證據能力

上面提到的是選任鑑定人的情況,刑事訴訟法還有另外一種鑑定方式:機關鑑定。新法就選任機關鑑定的部分,做了不一樣的設計,如果鑑定機關是法定鑑定機關、經主管機關認證等屬於特別可信的鑑定機關,那麼他們出具的書面報告,就有證據能力,還是屬於傳聞證據的例外。

這個是為了解決實務上大量的機關鑑定情形,比如驗尿報告、毒品檢驗、槍枝殺傷力等機關鑑定,如果要他們都到法庭上來,這就可能會癱瘓鑑定機關, 因此有了這樣區分。

此外,在機關鑑定部分,這次新法也規定機關內實際的鑑定人,要在鑑定前具結,並且在書面報告中具名。

六、法律鑑定

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專家,要獨立行使職權、適用法律。那麼,法律的鑑定是不是可以送鑑定的範圍,過去曾有一些爭議。

不過這個爭議隨著時代的演進,法院已經慢慢可以接受法律本身可以由專家提供意見這件事情,就像是憲法法庭每次的言詞辯論,都會找法律專家來提供意見。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言詞辯論,也多次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這次的新法明定法院可以選任法律問題專家學者到庭,徵詢法律上的意見。

七、中立性確保

憲法訴訟法中關於專家意見部分,有規定到當事人、關係人以外提供專家意見或資料時,應該揭露和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間的分工關係、金錢對價或有無接受報酬資訊,這個部分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規定。

為了確保鑑定人的中立性及公正性,新法規定鑑定人應該揭露跟本案的利益關係。

八、陳述意見保障

新法也規定程序參與者,在法官、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之前,可以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蕭奕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