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學測公民科,出了一個題組,想了好一陣子,才選出答案,這個題目蠻適合用來了解最高法院的角色。

題目是這樣的:

某甲被指涉一件擄人勒贖案遭到檢察官起訴,甲在一審程序中,提出不在場證明;檢察官則提出現場監視器低解析度模糊畫面,作為甲在現場的證據。法院認定畫面雖模糊,但「不排除某甲涉案可能」,據此,判決甲有罪。因為這項證據,甲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都被認定有罪。甲經救援團體協助,提起上訴。經過數年努力,終於讓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高等法院再經審理後認為,除了現場監視器畫面外,別無其他證據證明甲有參與擄人勒贖之事實,改判甲無罪。請問:

第12題:就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而言,高等法院再經審理後做成的判決,其判決理由是在實踐什麼原則?
A. 審檢分立
B. 罪刑法定
C. 從舊從輕
D. 無罪推定

這題只要關注在判決「無罪」這件事情,無罪的理由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當然,可能還有其他也很適合的原則,像是罪疑唯輕,因為那個監視器畫面模糊,無法確認是不是被告,在有疑問的時候,應該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斷。

第13題:就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而言,關於本案經過的審判歷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保障被告人權,訴訟程序是依三級三審制進行。
B. 被害人對於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C. 最高法院可以自行調查證據,就本案作成終局判決。
D. 最高法院因對事實認定與高等法院不同而撤銷發回。

第13題的選項其實跟問題沒什麼關係,有點小難,最後答案選A。

第一個選項提到「基於保障被告人權,訴訟程序是依三級三審制進行」,當然審級制度對雙方來說,都是上訴機會。但大法官在396號解釋理由書說:「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可以知道,審級制度是在保障訴訟權,訴訟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第一個選項正確。

第二個選項「被害人對於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這是不對的。因為,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可以提起上訴的是「當事人」,包括公訴案件中的檢察官、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以及被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可以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個選項錯誤。

第三個選項「最高法院可以自行調查證據,就本案作成終局判決」,由於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最高法院應該以第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基礎,原則是不調查事實。但還是有例外,就是「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得依職權調查事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舉例來說,被告在合法上訴第三審後死亡,最高法院此時就可以職權調查被告的情形,而可能自為改判不受理判決。

所以,雖然最高法院幾乎沒有調查證據,但還有自行調查證據,作成終局判決的可能。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可以調查的事實,是以違反訴訟法的事實為限,並不及於證據及實體事實本身之調查,這些屬於事實審法院的權限。

不過在本案的情況,二審認定的事實是構成犯罪,最高法院不能調查實體事實,只能撤銷發回,而無法自為判決無罪。

第四個選項「最高法院因對事實認定與高等法院不同而撤銷發回」,如前面提到「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如果最高法院如果認為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是可以認為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判決違背法令,而撤銷發回。

也就是說,第二審認定事實,但最高法院認為這個事實認定過程違法,比如證據取捨、推論事實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內容尚有重要疑點未予釐清,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那麼判決就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可以撤銷發回。

立於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不認定事實,而是判斷二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有沒有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不能因為事實認定與高等法院不同,而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