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司法院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修正草案,這次修正是為了解決異國同性婚姻在台灣的問題。

司法院提出的草案,接下來會送去給行政院會銜,然後提到立法院審議。但最終是否通過、通過什麼版本,還是要看立法院的決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俗稱國際私法,是為了處理民事法律關係涉及外國因素時,該選擇哪一國的法律來適用。

以婚姻來說。

如果一男一女都是台灣人,怎麼樣可以結婚、怎麼樣不能結婚,以及結婚的方式,是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在同性婚姻的情形,就依照2019年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締結結婚的其中一人是台灣人、另一人是外國人,就出現了涉外因素,必須要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來決定結婚這件事情,應該選哪一國的法律。

現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結婚的兩個當事人,一個是台灣人、另一個是外國人,婚姻是否成立,就要各自依照自己國家的法律,台灣人用民法,外國人就看他/她是哪一國,依照該國的法律來決定婚姻是否成立。

異性婚姻的情況,問題不大,每個國家都有婚姻的規定;但在同性婚姻時,就會出現問題。原因在於,目前全世界只有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如果台灣人結婚的對象,並不在這29個國家之一,就會導致同性婚姻無法被承認。

這次的修法在現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草案在第46條第1項增加但書:「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在前面提到的台灣人和外國人結婚的情況,如果另外一方在適用外國人的本國法時,因為「性別關係」導致婚姻無法成立時,就不再管外國的法律了,直接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也就是「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來讓台灣人跟外國人,可以成立同性婚姻。

比較特別的是台灣人跟中國大陸人或港澳結婚的情況。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同性婚姻類推適用到前面提及的草案,並沒有問題。

比較麻煩的是台灣人跟大陸人的婚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而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目前關於婚姻,還是跟原先的民法一樣,只有規定到「夫妻」,而沒有及於同性婚姻,這部分還有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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