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黃先生參加2019年度的司法官考試,闖過前兩關,進入第三試。最後的成績是筆試500.5分、口試83分,總成績583.5分,距離錄取標準584.75分,只有些許差距。
他在第二試筆試分數出來後申請複查,其中「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第二大題配分75分,總共有3個子題各25分。
閱卷委員平行兩閱的結果是「11、12、15」、「12、5、5」,整個大題總分各是38分跟22分。
黃先生認為其中第2、3子題差距分別是7分跟10,黃先生認為兩題差距懸殊,請求撤銷原處分,並重新評閱,但考選部否准,案件來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前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82號曾經處理過類似問題,一位陳先生參加2017年的律師二試,總分差了1分而落榜,在收到通知不及格成績通知書(行政處分)後,他向考選部申請成績複查,發現智慧財產權第2題的第2子題配分20分,兩位閱卷委員其中第一閱評15分、第二閱評3分。
當時最主要的爭執,在於依照典試法第25條授權訂定之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開啟第三閱,應該以大題或子題作為「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的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案的2個子題分別配分各20分,這是以「子題」作答內容為範圍而分別評分,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有關開啟第3閱之「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規定,也適用於該子題。
因此,當子題的兩閱分數差距超過子題分數的1/3,依照閱卷規則,應該開啟第三閱。
本案的情形
應該以子題作為標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828號行政判決的見解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82號相同,指出:
「有配分之子題本就是作為閱卷委員就應考人作答為個別獨立評價之單元,兩閱如就各該單元作答之評價懸殊,就該子題即應開啟第三閱程序,藉此內控閱卷委員評分標準趨於一致且客觀。質言之,有獨立配分之子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子題配分3分之1以上時,即應另請第3位閱卷委員評閱,未踐行此程序者,即與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有違…」
得,還是應?
考選部另外指出,「包容不同閱卷委員判斷差異」是平行兩閱制度精神之所在,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就兩閱分數相差3分之1時,條文是說「得」,而非「應」,要不要開啟第三閱,考選部有裁量權。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平行兩閱制度是為內控閱卷委員因專業之主觀堅持所可能產生之評價標準不一致及不客觀,有礙於應考人之機會平等而設計,與「包容不同閱卷委員判斷差異」完全無關。
基於機會平等原則,一旦發生兩閱就評價單元評分差距懸殊時,就應該啟動第三閱程序,沒有經由考選部「裁量」予以差別待遇的可能。
結論
黃先生就第3子題的兩閱差距達到10分,超過25分的三分之一,因此要開啟第三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