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法官作出796號解釋,是關於撤銷假釋規定的問題。

假釋,是指還沒關滿,在符合一定前提下,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允許假釋出監。

依照現行規定,有兩種情況可能會讓假釋被撤銷。

首先,依照刑法78條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撤銷假釋。但如果假釋期滿已經3年,就不能撤銷。

其次,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特定事項(保執74-2條),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應該通知原執刑監獄的典獄長,典獄長得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

當假釋被撤銷時,出獄的時間就不算刑期,也就是還要回去監執行殘餘的刑期。

這次大法官處理什麼問題?

如前面提到的刑法78條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也就是說,只要受刑人在假釋中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假釋就會被撤銷,法院並沒有裁量空間。

包括最高法院刑事第三、第四庭、高雄高分院刑事第三庭、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都裁定停止手上承辦的案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這些案件的情況多是殘刑很久,但假釋中涉犯的罪刑並不是那麼嚴重的情形。

此外,還有一位受刑人,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成「部分」違憲宣告

解釋文認為刑法78條1項,沒有區分假釋中所犯下的案件,是不是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1,以及有沒有基於特別預防考量,讓受假釋人再進入監獄執行殘刑的必要具體情狀,只是因為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2的宣告,就一率撤銷假釋。

這個手段,就目的達成來說,並不是必要。

因此,在這個範圍內(也就是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情形),牴觸比例原則,和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違背,在解釋公布的今天,失其效力。

在假釋規定修正前,就被宣告違憲的範圍,也就是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情形,應該依照解釋的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這裡所講的意旨跟個案審酌,應該就是指:有沒有基於特別預防考量,讓受假釋人再進入監獄執行殘刑的必要具體情狀。

至於其他情況,像是後案沒有被宣告緩刑,或被判6個月以上刑度的情形,法院仍然要撤銷假釋,並沒有裁量空間。

大法官搶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同樣的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也在109年9月7日裁定送大法庭,並且在前天的11月4日言詞辯論結束,但大法官在今天做出違憲宣告,可以說是搶先一步。

  1. 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不一定要入監服刑。
  2. 有期徒刑最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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