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也就是109年11月3日上午九點,大法官將對性侵害受刑人的刑後強制治療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屆時也會有網路直播

以下是關於這個釋憲案的幾件事情,希望能對大家旁聽時,有些幫助。

一、釋憲案標的是什麼?

94年修正、95年7月施行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另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發生震驚社會的葉小妹兇殺案,兇手則是一位在91年因性侵入獄,剛在100年2月出獄後,不久就犯下性侵殺人。由於刑法第91條之1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是在94年新增、95年7月施行,對這個91年間的性侵犯並沒有適用

在當時的社會氛圍,立法院隨即啟動修法,總統火速在100年11月9日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增訂了第22條之1,溯及擴大到刑法第91-1條沒有涵蓋的部分。

刑法第9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都是這次釋憲案的標的。

二、強制治療有什麼問題?

目前的性侵犯強制治療的地點在「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或「大肚山莊」。醫院設在監獄之中,受強制治療的人,人身自由是受到拘束的,起居也跟受刑人無異。強制治療名為「強制」,實質上也限制人身自由。

雖然刑法第91-1條或性侵害防治法第22-1條,都規定在執行強制治療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但這個治療期間,並沒有最長的治療期間,而取決於鑑定、評估結果是否「再犯風險是否顯著降低」,成為不定期限的強制治療,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在比例原則的審查方面,強制治療是不是一定有效?有沒有其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手段,可以讓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程度?

此外,要件中的「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清楚,有沒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是爭執所在。

雖然,法律規定每年都要鑑定評估有無「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但這個決定並沒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法院介入審查,有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最後,100年間增訂的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目的就是為了把刑法第91條之1管不到的範圍補起來,因此把刑後強制治療,溯及適用到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公布施行前的性侵害犯罪者時,有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

詳細的爭點提綱,可以在大法官網站上找到。

三、釋憲案是誰聲請的?

聲請人包括3位受刑人跟2位法官台中地院張淵森、雲林地院潘韋丞。

(一)三位受刑人

最早的一個釋憲案是102年4月16日提出的盧先生,他從100年6月16日進入培德醫院。他向台中高分院對強制治療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保安處分執行,經駁回後抗告到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

他認為醫院應該是開放空間,不能因為設在監獄中,就以監獄的方式來管理,除了行動自由受限制外,生活起居也跟受刑人相同,執行的期間沒有明定最長期限,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

另外,還有曾先生跟方先生,這兩位入監的時間比盧先生更早,原本並沒有刑法第91條之1的適用,是因為性侵害防治法第22-1條的增訂,而要接受刑後強制治療。

(二)兩位法官

前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他在受理一件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的案件,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他認為相關規定並沒有言詞審理程序,沒有保障受處分人為自己或請律師辯護的機會,評估報告沒有經過法院定期審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是,張法官聲請的釋憲條文,包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也就是大法官作成法律違憲解釋的門檻需要特別多數。他認為這個立法者訂下的門檻,侵害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

關於這個問題,3年半前寫過一篇文章介紹「違憲的門檻應否修正?

另外一位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他同時也是一位知名的小說家,筆名「不帶劍」。

他受理的案件同樣是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但受處分人的情況特殊,是一位中度智障。除了上面提到的違憲疑義,包括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外,他在聲請書最後寫下:

在訊問受刑人時,因為他是中度智能障礙者,對於許多具體問題無法適切回答,但始終清楚而重複的一句話是:「讓我回家。」他已經執行了3年多的有期徒刑,聲請人(承審法官)無法告訴他,按照相關規定以及實際執行的狀況,你要被拘禁起來,接受可能對你沒有療效的強制治療,到何時為止並不知道,但有一種可能是:因為你有智能障礙,先前在監獄用一般人的治療方法治療不好你,未來刑後強制治療可能也是一樣,或許會永遠都治療不好,既然治療不好,你對社會很危險,怎麼可以讓你回家呢?聲請人(承審法官)無論如何都說不出口,只好聲請本件釋憲。

強制治療是不是一定有效?有沒有其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手段,可以讓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程度,也是這次言詞辯論前,大法官提出的爭點提綱之一。

四、言詞辯論有誰出席?

除了聲請人2位法官、3位受處分人外,還有相關機關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的代表。

鑑定人包括:

  1. 成大法律李佳玟老師。
  2. 台大醫院吳建昌醫師。
  3.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老師。
  4.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林明傑老師。
  5. 東吳法律系法思齊老師。

另外法庭之友是剛掛牌上路沒多久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張菊芳、紀惠容兩位委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