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訴訟制度與統一解釋

我們的法院分成行政法院跟普通法院兩個體系,各自有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跟最高法院,這樣的體系稱為二元訴訟制度。以公、私法來區分訴訟制度,勢必會產生兩者間的模糊地帶,當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審判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現在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來統一解釋。

審判權的統一解釋有多少?

2017年12月份最後的兩個解釋:758759;2018年最後一天上班日12月28日的2號解釋:772773,跟今年的最後一號解釋787,都是處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審判權歸屬的統一解釋。

根據黃虹霞大法官在787不同意見書的統計,從第一號解釋到現在,大法官針對審判權爭議的統一解釋,一共作出15個1

大法官為什麼要做審判權的統一解釋?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條文中所謂的本機關、他機關,對照二元訴訟制度,就是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大法官喜歡審判權的統一解釋嗎?

787號解釋中,有好幾份意見書提到審判權的統一解釋問題,對有更重要任務的大法官而言,可能是一個困擾。

黃虹霞大法官說:「審判權歸屬由大法官解釋是違章建築,應該被拆除。」、「審判權歸屬爭議干大法官及憲法法院何事?甚至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同屬司法體系,其等間之裁判對同一法令之見解有爭議(是兩個機關間爭議嗎?),也由大法官統一解釋,是不是也值得檢討呢?這都是訴訟二元體制下的產物2。」她認為,應該刪除現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3

詹森林大法官感嘆:「在台灣,即時的法院救濟,真的無處可尋?」、近三年的五號統一解釋的原因案件,並不是十分難以判斷為公法或私法爭議,卻拖延時日,經司法院解釋之後,才能開啟訴訟程序4

實際上,詹森林大法官在去年的758號解釋提出、陳碧玉大法官加入的協同意見書中也指出:公法、私法兩種法院所生的審判權不容易區分,因為這樣所產生的不利益,不應該由人民負擔。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與其困惑審判權的歸屬,不如快點開啟審理程序,不要讓人民輾轉在兩種法院之間。

憲法訴訟法刪除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改為機關爭議案件

其實,新的憲法訴訟法已經把大審法第7條第1項機關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拿掉,之後機關間的爭議,改由憲法訴訟法第4章的機關爭議案件來處理。不過這裡講的機關,是指國家最高機關。至於原本的統一解釋,只剩下人民可以提出聲請,法官在日後的憲法訴訟法中,已經沒有聲請權。

因此,接下來可以預期的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賦與法官就審判權爭議,可以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的規定,也將在111年的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被刪除。

大法官不做,誰來做?

這件事情就要再觀察了,可能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自己組成跨機關聯合大法庭,坐下來解決法律爭議。

小編則想到一種可能,在當事人起訴或被法院移送後,受理的法院依照事件的性質,選擇公法或私法來審理。比如有些地方法院行政庭因為案量不足,行政庭法官也會會兼辦民事庭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也同時兼辦行政、民事跟刑事。

如何最快速、便利的解決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讓人民的訴訟快點開啟。你有沒有什麼解決的方法呢?

  1. 過去大法官曾經做過的15個審判權統一解釋包括:89、115、305、312、448、466、533、540、691、695,以及近三年的758、759、772、773跟最新的787號,直得注意的是近三年共5號審判權統一解釋,囊括全部解釋的三分之一,可以說法官在近年來更常向大法官聲請審判權的統一解釋。
  2. 釋字78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第1頁。
  3. 釋字78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第2-3頁。
  4. 釋字787號解釋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15頁。

787號餘音:審判權的統一解釋何去何從?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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