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最後一個週五:12月27日,大法官作出年度最後一號解釋787,今年結算一共14號解釋,從774號到787號。

二元訴訟制度與統一解釋

我們的法院分成行政法院跟普通法院兩個體系,各自有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跟最高法院,也就是所謂的二元訴訟制度。依公、私法來區分訴訟制度,勢必會產生兩者間的模糊地帶,當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就承審案件應該由誰受理發生爭議時,現在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來統一解釋審判權歸屬。

連續三年的最後兩號解釋

2017年12月份最後的兩個解釋:758及759號;2018年最後一天上班日12月28日,大法官一口氣做出2號解釋:772及773號,跟2019年最後一號解釋787號,全是處理審判權歸屬的統一解釋。

787號解釋的原因事實

一對夫妻分別在100、101年在台灣銀行宜蘭分行簽訂兩年一期的優惠存款契約,開立退伍軍人優惠存款戶,應該在102、103年分別到期。但這對夫妻直到105年才發現沒有續約。依照國防部函文準用考試院跟行政院會同訂定的優惠存款辦法,逾期滿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才按優存利率計算計息。中間的2到3年,就少了優惠利息。

這對夫妻主張:銀行只有透過掛號、市話通知,並沒有以雙掛號、手機號碼或公示送達通知續存,導致他們不知契約已經到期。他們因此在宜蘭地院對台銀宜蘭分行起訴,請求給付「到期日」到「續存日」間的優存利息。

宜蘭地院認為是公法契約

宜蘭地院民事庭認為:台銀是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優惠存款和存戶簽訂契約,性質屬於行政契約。優惠存款是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簽訂的公法契約,應該由行政法院審理,因此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

行政法院認為是私法契約

台北高等法院收案後認為:訴訟是公法或私權爭議,應該以原告起訴主張的原因事實跟請求權基礎的屬性而定。台銀配合國防部政策辦理優惠存款,對存款並沒有核定權,無涉公權力行使。本案是民法上的消費寄託跟消費借貸契約,並不是行政契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沒有審判權。

當普通法院將案件移送給行政法院,但行政法院也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不能再移回去宜蘭地院,只能向大法官聲請解釋2

大法官的決定:私法契約,由普通法院審理

787號解釋文很短:「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換言之,本案應該由普通法院,也就是宜蘭地院民事庭審理,理由如下:

  1. 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2. 被告台銀宜蘭分行,是私法人台灣銀行的分支機構,並不是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行政機關。除非有行政機關依法將公權力委託行使外,無法取得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銀行雖然和國防部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但辦理的內容不外是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的存款、利息計算、給付等,這些和公權力行使無關。
  3. 台銀既然不是行政機關、又沒有取得擬制行政機關地位,這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該屬於私法契約,本案因為優存契約而生的給付利息爭議,應該由宜蘭地院審判。

大法官間的爭議仍大

這號解釋共有4份不同意見書,詹森林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指出:究竟是私法或公法契約,多數跟少數意見,頗有爭論。四位不同意見書來自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跟黃瑞明大法官。

  1. 民事訴訟法第31-2第2項:「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2. 行政訴訟法第178:「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787號解釋:退伍軍人優惠存款的利息爭議,該在何處告?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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