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起讀判決曾經寫過一篇「闖黃燈有沒有過失?」這個判決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台中地院判決構成過失致重傷,被告上訴之後,台中高分院上個月底改判無罪。以下,我們來介紹這個案子的一二審理由。由於過失致重傷最高的刑度是1年有期徒刑,並不能上訴三審,因此這個案件已經無罪確定。

案例事實

被告游小姐開車要穿過台中市十甲路口時,當時她的行進方向交通號誌,從綠轉黃,在她到達停止線前,燈號轉為黃燈,穿過路口時,撞到從另一側騎車闖紅燈的郭先生。郭先生住院7月後,不幸往生。檢察官起訴被告游小姐成立過失致重傷罪,台中地院判決拘役50日、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

路口監視器畫面

根據一審法官勘驗結果,所得到的資訊如下,以下發生的情況都在五秒鐘之內,因此直接以秒數來標示:

  1. (第1–2秒)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2. (第2秒)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3. (第3秒)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4. (第3秒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5. (第4秒)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6. (第5秒)被告車輛停止。於約第5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一審法院認為有罪的理由

  1. 游小姐速度不低:如果游小姐在撞擊的瞬間,就開始採煞車,應該不會在郭先生機車阻擋情況下,游小姐還行駛9.3公尺才煞停,由此可以知道游小姐的速度不可能只有她所說的20–30公里,速度應該不低。
  2. 黃燈號誌是用來警告,因此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不是說見黃燈時,就可以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
  3. 游小姐開庭時說:「在斑馬線前,他有看到被害人郭先生的機車在網狀區,當時她覺得郭先生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法官認為如果被告真的有注意車前狀況,可以避免碰撞,當號誌轉成黃燈,更應該小心謹慎車前狀況。
  4. 雖然這個案子有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都認定被告無肇事因素,但法院認為這是因為鑑定時並沒有斟酌監視錄影光碟、被告的行為情狀跟供述所產生的結論。
  5. 刑事案件對於過失的認定,並不一定決定在路權的有無,不能因為被害人闖紅燈,就認為被告不用善盡注意義務。

二審改判無罪的理由

  1. 肇事責任應以路權歸屬為判斷依據,可以確定被害人闖紅燈,則被告行駛方向即為綠燈,路權應歸屬於被告。
  2. 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會都認為被告無肇事因素。二審送交通大學鑑定結果也認為被告沒有肇事因素,理由包括:
    • 有沒有足夠注意車前狀況並予以反應的時間,要從當事人發現及察覺險境的距離與其接近險境的速度來判斷。
    • 根據文獻指出:在遭遇無預警之交通險境時,百分之95的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完成感識與反應。依照肇事路段的限速是每小時50公里,煞停時間計算結果大概是1.89秒。因此,一般正常駕駛人,大概要1.6+1.89=3.49秒發現、感視危險異狀,並適當採取緊急煞車,才有機會避免撞擊事故發生。
    • 依照監視器的撞擊時間反推,撞擊前的3.49秒前,被害人郭先生的機車還沒有出現在螢幕畫面,不足以讓被告游小姐發現。
    • 而且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黃燈是用來警告,表示紅燈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路權。被告游小姐在燈號變成黃燈時,剛好開到停止線,也就是所謂的「猶豫區」前緣,理論上應該迅速通過路口。加上2秒鐘「全紅」的清道時間,足以讓橫向道路車輛在綠燈時安全通行。
  3. 法院認為,黃燈時被告的路權還沒失去,理論上應該迅速通過路口,既然在停止線前緣,如果貿然煞車,也可能會進入交岔路口,反而危及交通安全。
  4. 雖然被告在曾經在一審開庭時表示:「在斑馬線前,他有看到被害人郭先生的機車在網狀區,當時她覺得郭先生不會穿越十字路口。」二審認為這裡講的和警察前講的不一致,在警詢時說:「我直行至肇事地點前,我發現正前出現一機車,與我車距近,我立即煞車,結果就發生碰撞」,二審認為警詢時候記憶比較清楚、也沒考慮太多利害關係,加上交通大學鑑定意見是認為被告需要在3.49秒前發現,才有機會避免碰撞,依照監視器畫面,機車還沒出現在畫面,被告發現後已經無法避免,並沒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