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以台灣跟德國2013年檢察官結案情形相比較,其中台灣的數據來自法務部統計年報,德國的資料來自一份2015年聯邦司法部委託調查,可在此下載。
我們可以發現,就罪嫌不足等不起訴,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不起訴處分來說,台德比例大致相仿,大約都是三成左右。相差比較大的地方在於起訴、簡易程序、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的比例。
首先,以起訴率來說,不管是起訴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德國都只有台灣的一半不到。
其次,德國檢察官使用比較多的微罪不起訴,也就是雖然構成犯罪,但審酌情節輕微、無追訴公共利益後,而不起訴,比率高達全部案件的22.9%;相較之下,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職權不起訴案件,僅有全部的1.5%。
最後,在緩起訴方面,比較基礎是德國的起訴附負擔,德國大概是台灣的三分之一。
要特別說明的是,兩國的制度、要件不完全一樣,本文是以相近的來比較。

檢察官的結案情形-台灣德國比一比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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