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增訂的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立法院將法定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

判刑不一定要去關,現行有兩種機制可以將自由刑轉換成罰金或社會勞動,其中易科罰金的前提在法定刑5年以下、判決的宣告刑6月以下。但修正後的肇事逃逸罪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一但成立,除非有其他減刑事由,不然被告就一定得入監服刑,沒有易科罰金的可能性。

肇事逃逸罪一共有3個人民、11組法官提出共19件聲請案,大法官在今天作成777號解釋,15位大法官一共提出了14份意見書,包括正副院長許宗力跟蔡炯燉大法官。

解釋處理兩個問題。

第一,「肇事」這兩個字有沒有符合明確性原則,是否包括「沒過失」的駕駛人?
第二,肇事逃逸的法定刑,有沒有過高,造成罪刑不相當的情況。

一、肇事的文義,包含到無故意或過失,違反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首先,解釋文指出「肇事」這兩個字,在語意上包括「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或「不是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產生的事故。就非因駕駛人故意過失的肇事,比如: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因而發生事故,解釋認為這並不是一般人民可以理解或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立即失效,

換言之,777號解釋認為:肇事逃逸罪成立的前提在於,被告就發生的事故有故意或過失。如果被告就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理由書並且指出:如果立法政策要包括駕駛人無過失的情形,有關機關應該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的共識。

二、1年以上的法定刑,在個案情節輕微、顯然過苛時,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2年內失效

就法定刑部分,88年的6月以上5年以下,大法官認為沒有問題。但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解釋認為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時,不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2年內失效。
理由書指出:「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問題來了,如果發生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但法律又尚未修正前的這兩年,法院該怎麼處理?解釋文跟理由書,並沒有寫。這個部分,等看完理由書之後,晚點我們再來分析。

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合憲嗎? 有 “ 4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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