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解釋標的

88年增訂的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因為肇事逃逸造成許多悲劇,立法院將法定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

肇事逃逸罪一共有四個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這次的釋憲標的就是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要件,有沒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刑度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二、解釋所使用的審查標準:較嚴格

在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審查中,由於肇事逃逸有刑事責任,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釋理由中指出: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三、解釋的範圍

777號解釋一共有三個重要的內容:
第一,「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不構成肇事逃逸罪。解釋認為並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第二,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個案「情節輕微,顯然過苛」的情況,因為無法易科罰金,這個範圍內,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2年內失效。但如果沒有「情節輕微,顯然過苛」,刑度是合憲的。此外,102年修法前的6月以上5年以下,解釋文也認為合憲。

第三,「故意」肇事後逃逸,也會構成肇事逃逸罪:這個部分可能是這號解釋比較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故意」肇事的情況,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主要的原因在於行為人如果基於殺人、重傷害或傷害的主觀犯意,開車撞傷人,本來應該評價在殺人、重傷、傷害或加重結果犯的刑責內,也無法期待他不逃逸。

777號解釋明白地指出:「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並沒有不明確的情況,等同變更最高法院先前的刑事庭決議。一方面限縮「無過失」肇事、一方面擴張到「故意」肇事。

四、解釋之後,會怎樣?

第一,在駕駛人就車禍事故的發生無過失的情況下,繫屬法院中的案件,法院應該判決無罪。有提起憲法解釋的人民,可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但就已確定的案件,黃虹霞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指出解釋並沒有特別諭知,除了聲請人以外,並無法獲得救濟(黃虹霞大法官意見書第10頁)。

第二,解釋文認為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有「情節輕微,顯然過苛」的情況,違憲2年定期失效。那問題來了,在這兩年之間,法律仍為有效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怎麼處理?理由書第16段耐人尋味:「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如果沒有情節輕微、顯然過苛的情況,應該依法審判;那情節輕微、顯然過苛,沒講。有一種法律解釋方法稱為反面解釋,若A則B,若非A則非B。

若(A:沒有情節輕微、顯然過苛的情況),則(B:應該依法審判)
若(非A:情節輕微、顯然過苛),則(非B:不應該依法審判)

蔡炯燉(第11頁)跟羅昌發大法官(第8頁)都在意見書中指出:法院應該暫停審判,等待修法後,再以從輕原則來審理。

第三,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認為「故意」肇事不構成肇事逃逸的見解,可能會被777號解釋變更。

下一篇,我們再來分析意見書中對於這號解釋的不同見解。

777號肇事逃逸案的4件事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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