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就肇事逃逸作出釋字777號解釋,一次清掉16件法官的釋憲聲請案後,待審案件上的排行榜有了一些變動。以下,我們來簡單看一下,目前留在待審案件中,案件最多的前三名。
第一名:社會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14件
國家對違反義務的人民處以金錢處罰的情形,有兩種可能:罰金跟罰鍰。
罰金是刑事罰、罰鍰是行政罰。通常來說,罰金繳不出來,可以易服勞役;罰鍰繳不出來,則是由行政執行法來處理,除了透過拘提管收來促使有能力的被裁罰者繳交外,並不會將罰鍰轉換成自由刑。
唯一的例外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中第20條第3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依照這個條文,因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的罰鍰,可以轉換成5日以內的拘留刑,有4位簡易庭的法官提出釋憲聲請,認為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7條平等權,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
第二名:刑法通姦罪:12件
雖然目前在待審案件中件數不是最多,但卻是最多法官聲請的案件,算了算人數,近10位法官提出聲請案,而且已經裁定停止,但還沒進入待審案件的還有不少。
在91年做成的釋字554號解釋,大法官宣告通姦罪合憲後的十餘年,許多法官再次挑戰刑法通姦、相姦罪的合憲性,刑事處罰如果不能讓婚姻更美滿,手段和目的可能欠缺了適當性,而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可能。
但這是一個困難的法律、道德與勇氣問題,大法官做跟不做、做了什麼,對社會都是一個衝擊,十分值得期待。
第三名:著作權法以光碟媒介作為區分標準:7件
其中,第1項規定單純的重製侵害。第2項則規定如果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的話,法定刑調高為六個月以上,並且可以併科罰金。第3項比較特別,如果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光碟為重製媒介的話,法定刑六個月以上,可以併科比前項更重的罰金。
另外,著作權法多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有告訴人提告,檢察官才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才可以審理判決,當告訴人撤告之後,檢察官就要不起訴、法院就要公訴不受理。不過,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規定,以光碟為重製媒介,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需要告訴人提起告訴。即便告訴人事後和被告和解而撤告,法院還是要判決。
本案的問題在於:以光碟區分刑度、告訴乃論與否,是否違反平等權,此外刑度一律六個月以上的刑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時代的變遷下,以光碟為盜版重製物,並不一定是獲利豐厚,卻是一定要判6個月以上,如果被告有其他加重事由,像是累犯,隨便加ㄧ個月,被告就要進去關了,也有罪刑是否相當的問題。不過這個困難,在775號解釋累犯釋憲案後,可能已經有所緩解,而未必一定要加重,此外智財局也提出修正草案,把刑度下限取消。
這個案子已經是老案,最早一件可能已經繫屬7、8年,在2年多前進入待審案件後,智慧財產法院和台北地院陸續再聲請了6件進入待審。
其他值得關注的人民聲請案
除了這三類案件外,其他的聲請案就沒那麼集中,之後再來陸續介紹。明天又有大法官會議,除了上面幾個案件外,有兩個人民聲請案也可以關注,分別是「中小學生的權利受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電影院不能禁止觀眾帶食物入場嗎?」,都是在待審案件放了一段時間,也都快到聲請人提起再審的五年大限,案件本身都有值得思考的憲法上問題,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