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Uber暫時離去,但留下的行政訴訟仍然持續進行中,今天北高行第六庭就兩件交通部裁罰宇博公司的行政訴訟宣判,認為Uber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交通部對宇博公司處罰不同司機違反公路法規定,並非一行為多罰,兩案都判決宇博公司敗訴。相關連結請按此:A案、B案。
案例事實
兩個案子都是Uber的司機被監理所舉發,認為宇博公司未經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因此各裁罰宇博公司15萬罰鍰,並勒令停止未經申請核准的汽車運輸業。
宇博公司對裁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的判決
首先,宇博公司主張並未經營汽車運輸業,只是依照Uber總部委託推廣,但行政法院並沒有接受這樣的說法。
其次,交通部針對Uber旗下不同司機的行為,分別處罰宇博公司,宇博公司引用了下面兩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主張交通部一行為多罰,但也沒有受到北高行的支持。
98年11月份第2次決議
郵政法的規定
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了中華郵政和其他受其委託的公司外,不能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違者罰鍰。
決議的案例事實
A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接連被處罰,產生了一個問題:一次處分前的兩次不同的行為時間,是否可以處罰兩次?
決議認為
- 於適用按次連續處罰規定者,於前處分送達生效前之期間內同一當事人之違規行為,仍屬前處分已受處罰之範圍,並不得再對前處分送達生效前期間內同一當事人所發生之其他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否則即生重複處罰問題。
- 有點繞口令,大意是說,在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的情況下,處分送達生效前的違規行為,都在該次 處分範圍內,不可以再針對該處分範圍內的行為加以處罰,否則就是重複處罰。
- 換言之,持續的違規營業行為,因為行政機關的介入處罰而切斷為一次違規行為,不能在切斷之前的時段再加以處罰。
但,Uber並不適用
北高行認為:該決議涉及的是A公司透過僱用的員工遞送郵件,可以認為是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但
- 宇博公司是和無上下隸屬關係之司機合作,各自分別實施公路法違法行為的部分構成要件,而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各司機是基於自身賺取運送報酬之利益考量,分別與宇博公司共同從事違法行為,司機彼此之間並沒有意思聯絡。
- 宇博公司與每一個Uber司機合作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因為是各駕駛人分別起意共同實施之違法行為,行為主體不同,應該分別評價。
- 不過,北高行提到的例外是:同一個Uber司機有多次被罰時,有本決議的適用,關於這個例外,我們之前的一篇文章「兩個月被罰兩次的Uber司機」曾經介紹過。
105年10月份第1次決議
藥事法的規定
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應依第91條規定裁罰。
決議的案例事實
該案涉及不是藥商的B,於40天內在各大有線電視台,刊播廣告76次,宣傳某藥品廣告,主管機關按次處罰20萬元,總共罰了1520萬元,這樣有沒有一行為多次處罰?
決議認為
- 「廣告」是集合性概念,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果是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的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
- 76次廣告,時間密集、行為緊接,如果沒有其他反面證據,應該可以認為是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是一行為。
- 至於,什麼時候切斷一行為呢?決議認為: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
但,Uber並不適用
北高行認為:本案是宇博公司沒有經過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和廣告行為不同,並沒有前述決議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