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蘋果的一則新聞「方便養小三 老爸提告趕兒子」提到了這個鮮少使用的條文: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以下來談談這個不常用的條文,但要請大家見諒的是,雖然下面提到的裁判都是公開的,但涉及人家的家務事,讓小編覺得把裁判書網址貼出,有點不安,因此只列出案號,還請見諒。
適用的範圍
誰是家長?誰是家屬?
條文一開始是說「家長」….得令家屬由家分離。因此必須先確認的是,誰是「家長」?
依照民法第1124條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比如台南地院101家訴6號理由的一開始:查原告為戶長,又係其中最年長者,堪認為家長,而被告可認係家屬….。
條文適用的對象
可以被要求離家的對象有二:
- 已成年,民法規定的成年是指滿20歲。
- 未成年但已結婚。
過往的案例
如果以「由家分離」作為案由搜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可以發現這類案件極少,許多法院都是掛零。駁回的原因有二:
- 沒繳交1000元的聲請費。
- 沒有正當理由。
何謂正當理由?
有工作跟謀生能力
- 如台北地院105家聲272號裁定以:家庭制度之本旨係以父母養育未成年子女至成年自立為中心,…..衡酌成年家屬既有工作能力及謀生機會,其等負擔維持自身基本生計之責,家長據此請求該等家屬由家分離,自屬存有正當理由。
- 新北地院104年度家聲字25號裁定認為:若成年子女或家屬已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則其等既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自應認即屬有正當理由。
- 在家屬有謀生能力但沒有工作的情況,南投地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9號裁定認為雖然兒子沒有工作,但父親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只能依靠政府發放的退撫金,兒子正值壯年,沒有不適合就業的情況,父親希望兒子自立更生,由家分離,合乎情理。同樣的台南地院101家訴6號也認為:….無論被告是否確有穩定之正職,其均無再勉強原告准許被告與原告同住之理。
出現紛爭?
- 如前面提到的台北地院105家聲272號裁定:兩造間因共同居住相處問題迭有紛爭,致聲請人無法安穩生活,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益徵聲請人據此令相對人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
- 然而,新聞提到的台北地院105家親聲439號裁定,則認為雖然兩造不睦,但實情是父親發生婚外情,又將母親的財產移轉名下,造成母親喪失應有保障,而認為兒子不願配合拒絕由家分離,具有正當理由,因此駁回父親的聲請。相類似的見解還有台南地院101家訴6號認為:父親跟女兒的爭執,當兩人都有錯的情況,甚至父親責任較大時,不能以此作為要求女兒離家的理由。不過台南地院該案最後是以女兒成年,本應自立為由,認為父親的主張有理由,命女兒離家。
- 士林地院102家親聲159號裁定:聲請人與相對人等平日相處不佳,相對人等並互相爭吵、打架,致聲請人終日無法安寧,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益徵聲請人據此令相對人等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