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婚姻章規定,沒有讓同性別的兩個人,可以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了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然而,大法官如何回應當初在言詞辯論中所設下的第四個爭點?

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平等權以及婚姻自由?

首先,解釋文認為民法婚姻章違憲的部分在於:「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

至於如何保護,解釋文指出: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屬於立法形成的範圍。

更具體的說,理由書第17段提出了四種可能來達到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1. 修正婚姻章。
  2. 親屬篇另立專章。
  3. 制定特別法。
  4. 其他形式。

以下照引該段原文前半部: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回到原來言詞辯論的爭點四: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平等權以及婚姻自由?

表面上看起來,大法官把這個問題讓立法者來決定,但實際上的前提則是,制定出的法律必須: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748號解釋提及的四種可能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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