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lice在她32歲那年,和被告Bob認識交往。3年後,Bob另行結婚,但並未向Alice坦白,兩人仍然繼續交往。又過8年,Alice才知道Bob已婚。Alice對Bob提起訴訟,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320萬元1

精神慰撫金

損害賠償可以分為「財產」跟「非財產」損害兩種。財產上損失,比如因車禍住院支付的醫藥費、修車費用等等,至於非財產上損失,包括本案要討論的精神慰撫金。

財產損害在被告否認的情況下,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比如修車發票、醫療給付證明等;非財產損害的精神慰撫金,則由法院依照加害情形、影響、痛苦程度、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核定數額,原告只要證明受有人格權侵害即可。然而,並不是每一種人格權侵害都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如果原告受侵害的權利,屬於條文列舉,比如車禍受傷,導致【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自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但就沒有辦法歸類在條文列舉的權利,而屬於其他人格法益,則要加上【情節重大】要件,條文中所謂的「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這裡的【而】就是而且的意思,可以想成英文中的「and」,或邏輯符號「交集∩」 。

實務上出現過的其他人格法益類型,如工廠發出噪音過大,導致鄰居生活安寧受到損害,在情節重大情況下,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比如我們之前曾經介紹過的:「深夜的低頻聲音」。

隱瞞已婚侵害的權利

最後,回到本案的關鍵問題是:Bob侵害了Alice什麼權利,Alice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是其他人格法益,是否情節重大?被告Bob最主要的抗辯是,原告Alice並沒有說清楚甚麼權利受到侵害,並反駁Alice生育權的主張。

本案法官認為,原告有兩種人格權受到侵害:性自主決定權的【貞操】跟性行為以外身體親密接觸的【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兩者原告都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一)關於「性行為自主」的【貞操】:

法院認為「貞操」,是係指「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就是個人對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涉及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

(二)關於「身體親密接觸」的【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

法院認為從修法過程,「貞操」之概念僅侷限於性自主決定權,不及於性行為以外的身體親密接觸2,本判決把身體親密接觸從貞操中抽出來,認為:在我國一夫一妻制度下,與有婚姻關係之人有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時,雖非刑事責任所可處罰,然仍不為民事法秩序所容許,當刻意隱瞞有婚姻關係進而與對象交往,將造成陷於遭配偶追訴之風險,為現行民事法秩序所不容,屬於「其他人格法益」範圍。

又被告隱瞞結婚事實長達8年,屬於情節重大。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最後判Bob應賠償Alice,150萬元。但二審法院卻在去年12月29日,駁回Alice之訴,其原因在於二審法院調查後認定Bob在102年6月1日已經告訴Alice已婚,但Alice到了104年6月10日才向法院起訴,已經超過侵權行為兩年時效,時效完成。

  1. 本案整理自桃園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37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20號判決,相關新聞見:「負心漢瞞已婚 判賠女友150萬
  2. 判決中特別交代,這樣的認定和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中提到:「所指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所持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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