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吊銷駕駛執照1,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此外持有的各級車輛駕照,也併同吊銷3。比如,因為騎機車拒測,會連同汽車、職業大貨車駕照一起吊銷。

開端

彰化賴先生

46歲的賴先生騎機車經過臨檢點,因為拒絕酒測遭到罰鍰、吊銷執照的處分。他是一位職業大貨車司機,依照上面的規定,連大貨車駕照都被吊銷。他左手曾受重傷,只能從事大貨車駕駛工作,太太也生病無法工作,養育兩位幼子及家中的經濟重擔都落在他的身上,他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來的處分。彰化地院法官陳銘壎認為上面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書最後,陳法官寫下這樣的結語:

望著聲明異議人憂鬱沉重步出法庭的身影,在因循舊章與解釋改變之間,我們選擇什麼?如果對於立法自由形成不慎所遺留之缺失,司法之窗透不出丁點微光與溫暖,那憂鬱沉重的身影,也許將不斷地仰視那窗,但卻也漸次地流離飄零4

台南李先生

此外,台南的李先生也因為騎機車拒絕酒測而被吊銷職業大貨車駕照,他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飲酒駕駛的是機車,不是職業大貨車,不應該吊銷職業大貨車駕照。他是獨子,需要奉養母親及子女就學費用,需要大貨車執照來從事貨車司機工作。台南地院駁回異議,李先生抗告到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董武全、林英志與沈揚仁法官,認為「這種抄家滅族式吊銷駕駛執照5」的方式,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保障,也違反比例原則,裁定停止訴訟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合議庭聲請書的結論指出:

本件駕駛人駕駛機車因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交通安全主管機關為達成其防衛社會之公益目的,竟上綱至必須同時吊銷受處分人所憑藉營生之「職業大貨車之駕駛執照」,而對受處分人作「抄家滅族式」的吊銷其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顯未就「比例原則」 之各個子原則,為綜合性之「整體性評價」6

釋字第699號解釋

彰化地院和台南高分院的聲請案在不同時間來到大法官會議。101年5月18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99號解釋,將上述二案合併審理。釋字699號是一個合憲解釋,認為上述的規定,都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行動自由及工作權。

理由書指出:

  1. 警察攔停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駕駛人有配合義務。根據主管機關制訂的作業程序,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2. 就比例原則的操作如下:
    • 立法目的:立法者就本件釋憲涉及的規定,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的目的。
    • 適當性:酒後駕車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立法者所採取的吊銷駕駛執照手段,可以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的不當行為,防範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助於立法目的的達成。
    • 必要性:立法者雖然兩次提高酒駕法定刑,但酒駕傷亡事件卻逐年上升,吊照的手段可以杜絕僥倖心理,而且也沒有可以達到相同效果,而比較溫和的手段。
    • 狹義比例原則:雖然吊銷駕照,限制了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但駕駛人本來就有依法配合酒測的義務,酒後駕車危及他人與自己,妨害公共安全跟交通秩序,限制跟保護的法益之間,並沒有顯然失衡情形。雖然對高度仰賴駕駛汽車為工具的人來說,還涉及工作權限制。但職業駕駛人本來應該更加遵守交通法規,具備比一般駕駛人更高的駕駛品德,不可以因為工作權而受到比較輕的處罰,而且執行時警察也已經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手段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3. 雖然並未違憲,但理由書認為立法者應該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的規定,使執法者可以在實現立法目的的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7,為妥適之處理。此外,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後駕車之檢定測試,其檢測方式、檢測程序等事項,最好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範為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4. 699號抄本第102-103頁。
  5. 這段文字出現在699抄本第106頁,台南高分院法官所提的聲請書中。
  6. 699號抄本第117頁。
  7. 理由書中舉的例子包括: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屬其賴以維持生活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狀況。

拒絕酒測,可否吊銷所有駕照?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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