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谷阿莫事件著作權法第52條「報導、評論的合理使用規範」受到關注,今天來介紹一個和這個條文相關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105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

1986年9月28日,民進黨創黨後,包括陳菊、蘇貞昌等18人組成「民進黨十八人組黨工作小組」,當時的新潮流雜誌社記者的宋先生拍攝全體組員合照,留下歷史的身影,這張照片現在掛在民進黨黨部,本案的著作就是這張創黨照片。

案件概述

2006年,聯利媒體公司所屬的TVBS新聞台,因為使用創黨照片的著作權問題,和宋先生成立和解契約,承諾之後如果侵害宋先生著作權,願意賠償50萬元違約金。

2015年4月,TVBS「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節目中,用攝影機近距離翻拍這張相片,加上水波紋特效,在節目中播送了38秒,並把節目影片放上網路。

宋先生對聯利媒體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聯利媒體公司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其所有攝影著作,侵害著作權,請求依照之前的和解契約、著作權法規定,賠償違約金50萬元。智財法院105年度民著上易2號,判賠20萬元。

爭點

本案有三個爭點,包括:

  1. TVBS使用該相片,是否有侵權的故意過失?
  2. TVBS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3. 違約金是否過高?

以下,我們只聚焦討論TVBS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在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規定了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的幾種可能,但智財法院認為聯利媒體公司並不符合。

一、著作權法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1. 該條規定是因為時事報導因為有即時性質,無法事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為了避免妨害「知的權利」,因此規定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利用。
  2. 但智財法院認為所謂的時事報導,是指「當日」所發生事實的單純報導。如果就新聞時事另行製作新聞性節目,專論報導、評論,就不屬於上面的「時事報導」,「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節目並未符合這條規定。

二、著作權法第52條第65條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

I.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財產之侵害。

II.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合理使用四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為著作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之影響。

智財法院認為:

  1. 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不同: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的相關條款中,有些有規定「合理範圍」,有些沒有,如上面的第52條有「合理範圍」字眼。在沒有規定「合理範圍」的情況,是一種豁免規定,不需要再探究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四基準,一旦成立就豁免。但如果條文中規定了「合理範圍」,則必須再去討論使用者的行為是否合於合理使用四基準。
  2.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就必須繼續探討第65條的四基準,而非一旦成立就豁免。在本案情形,智財法院認為TVBS之前已經因為侵害該照片著作權,和宋先生達成和解,明確知道宋先生是著作權人,雙方也曾簽訂和解契約,保證之後不會侵害,被告應該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侵權,不能以內部員工疏漏來主張合理使用。
  3. 至於合理使用四基準探討:智財法院指出TVBS是盈利電視媒體,製作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有利於收視率跟廣告收益,為商業利用行為。民進黨建黨史料,並不是該報導不得不擷取的素材。用慢動作近拍38秒,利用質量高。未經同意使用,自然會對潛在市場造成影響。

最後,法院認為本案TVBS的「挑戰2016蔡英文」節目並非合理使用該照片,侵害了宋先生的著作財產權。宋先生可以依照之前的和解契約,向聯利媒體公司請求違約金,但法院也認為50萬違約金過高,因而酌減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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