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院上週三(4月12日)就五位被告甲乙丙丁戊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宣判。被告分別構成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後段「在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情節輕微罪」的正犯與幫助犯。新聞稿中,法院說明了量刑的理由,並且盼望被告痛改前非,給予大家安心健康的食品。

被告添加了什麼?

被告甲乙丙丁是在西螺果菜市場附近生產「豆芽菜」的業者,為了讓賣相好、防止氧化跟增加保存期限,向被告戊購買食品級的低亞硫酸納(俗稱保險粉),將豆芽菜浸泡在溶液中,檢察官因此起訴五人違反食安法。

構成的罪名

法院認定甲乙丙丁構成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後段的情節輕微情形。

根據該條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10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其中第15條第1項第10款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至於販賣保險粉的戊,則構成上開罪名的幫助犯。

為什麼情節輕微?

法官指出

  1. 添加浸泡的保險粉為食用級的化合物,食用級的保險粉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添加在加工類食品。
  2. 被告行為和違法添加「工業級」化合物或有害毒物的情形相比較,情節顯然較輕微。
  3. 4人所生產販售浸泡過保險粉的豆芽菜每月約700臺斤,實際販賣所得平均每月約5、6千元,每日未超過200元,從生產豆芽菜的數量、販賣所得等情形,也可認為情節輕微。

刑度

賣豆芽菜的甲乙丙丁分別判5月、3月、3 月、3月,賣保險粉的戊判4月。其中乙丙丁有附條件緩刑。

法官的盼望

新聞稿最後指出:

被告的行為確有違法,但因食品級保險粉確實可作為漂白劑,使用在「脫水蔬菜、水果」等加工食品,也可作抗氧化劑使用在「果醬、果凍、水果派餡」等食品上,且豆芽菜在浸泡過該保險粉後,經洗滌、揮發後較無危害人體安全,對食品品質危害明顯較為輕微,從事食品製造及販賣者,若能給予消費者最健康食物,守住誠信原則,將能扭轉消費者過度偏重食品賣相的消費習慣,深盼被告能將「人為善,福雖未至,禍已遠離;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銘記在心,能痛改前非,給予大家安心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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