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黃榮堅老師十五年前出版的「刑法與審判」一書,經老師同意分期連載,這是第三集。

既然司法旨在追求公平正義,那麼就維護社會秩序、社會正義的立場來看,為什麼告訴乃論的形式可以存在?首先得解釋法律概念的用法的問題。所謂公訴,並不是和非告訴乃論相對的概念,和非告訴乃論相對的是告訴乃論,和公訴相對的是自訴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所要講的是,國家追究犯人刑事責任的時候,要不要以被害人或某其他特定人的告訴為要件。

對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例如毀損罪或公然侮辱罪等等,如果被害人並沒有表示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法院就不能判這些行為人的罪。同時,在被害人沒有表示告訴的情況下,檢察官也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刑。簡單的講,有告才有論,這是所謂的告訴乃論。對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例如殺罪或強盜罪等,即使被害人沒有表示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檢察官還是要偵查或起訴,法院還是要追究這些犯罪行為。大致上,比較不嚴重的犯罪會被規定告訴乃論,而比較嚴重的犯罪被規定為非告訴乃論

至於所謂公訴自訴所要講的,是由誰來向法院請求審判的意思。檢察官和法官雖然都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不過性質是不一樣的。檢察官是代表被害人的意思,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於某某涉嫌犯罪行為人進行審判,而法官則是站在中立的立場進行審判工作。那麼,對於某某涉嫌犯罪行為人,如果是由被害人向法院請求審判,這叫做自訴,即自己向法院起訴之意,如果由檢察官向法院請求審判,這叫公訴,是檢察官向法院起訴的意思。

對一般人而言,只要自己是某個犯罪的被害人,他可以自己起訴,但由於一般人不懂法律,而且不像檢察官有偵查的權限,所以要自行起訴往往有困難,因此會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和起訴的工作。因此,自訴公訴是一組相對的概念,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另外一組相對的概念。兩組概念所講的是不同的事情,公訴的犯罪不等於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自訴的犯罪也不等於是告訴乃論的犯罪,所以不能相混。

那麼為什麼要有告訴乃論這樣的追訴制度,為什麼不是一有犯罪,國家就必然追究,而得視被害人告不告呢?告訴乃論的存在和前面所說的正義概念也有關係。不錯,司法是在追求正義,其實質意義不外乎在追求生活利益的保障。既然牽涉到利益的追求,那麼天下也沒有絕對的利益,是要講究利益衡平的關係,如此才能真正追求到最大的利益。對於所有的犯罪,是不是不管性質、不管利害關係而一律起訴對整體是最有利的呢?這恐怕是有問題的。例如輕微的案件對於被害人造成的侵害不一定很大,有時候強制追究反會造成被害人的困擾,例如家裡唸國中或高中的兒偷了家裡的錢,父母根本不希望自己的兒子去坐牢,法律卻硬要判他偷錢的罪,反而搞得家人很難堪?

又例如強制性交罪(就是以前所說的強姦罪),現在已經改成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了,不過以前把強制性交罪列為告訴乃論,也不是百分之百沒有道理。這實在是個既痛苦又為難的抉擇。就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而言,無論是以告訴人的身分或是證人的身分出庭,都是再度面臨當時受害的經驗。現在把強制性交罪改成非告訴乃論罪,意思等於強迫被害人必須回憶這段痛苦的記憶,換句話說是對被害人二度的傷害。其次,在現實的社會裡,人們對於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往往投以異樣的眼光,好像這是件不名譽的事情,因此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通常都不希望這件事被張揚出去。可是,當我們把強制性交罪改成非告訴乃論罪時也就是在張揚這件事了,迫使被害人感覺更加難堪。

從這個例子可以知道,並不是把所有的犯罪都規定成非告訴乃論就是有利無害的。到底要規定成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分別存有不同的利害關係。那麼現在為什麼要把強制性交罪改成非告訴乃論呢?正因為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自己考慮到名譽的問題,以及不願意受到二度傷害,所以很多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甚是絕大多數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在受害之後都不了了之。這造成強制性交的犯罪行為變成司法風險中最低的。在其他的犯罪當中,被害人很可能會去告。甚至不是真的被詐欺的人,動不動也想要去告。獨獨就是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受害了以後自己默默承受,此舉等於鼓勵潛在的犯罪行為人犯更多的強制性交罪,因為他們知道這不需要坐牢。

所以到底強制性交罪應該規定為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這都是痛苦的抉擇。如果我們不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就應該把它規定為告訴乃論。然而考慮到姑息養奸惡性循環的結果,就該把它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現在對於這一個問題,法律上已經有一個處理,原則上是規定為非告訴乃論,希望有個普遍的預防效果。至於被害人二度傷害的問題,再用其他的配套措施,例如開庭時對於被害人的特別保護,或是透過其他機制的輔導,希望能夠把傷害的程度降到最低。至於名譽上的問題,也只能透過教育的管道,讓被害人以及一般有個較健康的認知,在強制性交罪當中,就像其他的任何犯罪一樣,做錯事情的是加害人,不是被害人。不名譽的也是加害人,而不是被害人。這種觀念的改變,是需要一些時間,可是也不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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