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自黃榮堅老師的「刑法與審判」一書,經老師同意分期連載。

其實,正義這兩個字到現在為止,沒有人能下個非常具體的定義,具體到能直接解決現實的問題。到今天為止,其實沒有人能給公平正義具體的定義,進而解決現實的問題。從事實的真相來看的話,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認為某個做法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呢?大致來說,主觀上認為利益分配是他所滿意的,那麼這就是公平。從這裡可以看出來,正義在結果上是相當主觀的東西。因為每個人都會從自己的角度出發,但每個人的立場不一樣,所認定的結果也都不同。所以在現實的社會裡,沒辦法找出普遍具體的標準,做為解決所有問題的尺度。因此,法律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中,能夠做到的是在個案裡尋找比較具體的標準。如果一定要抽象地講普遍標準到底是什麼?那麼,大家能夠接受的就是以最大多數的利益為利益,而這也是民主的社會普遍能夠接受的想法。

絕對正義和相對正義

所謂相對正義或絕對正義都不是很嚴格的說法,所以意思也不是那麼確定。沒有一個普遍而又具體的標準可以來解決全部的個案時,很難想像有所謂絕對正義的存在,或許這就是有人以相對正義來表達的意思。正義是探討出來的,不是固定不動的。根據個別存在的現實狀況去思考,選擇最有利的解決方式,這就是正義。現實情況不一樣,正義的選擇就會不一樣。嚴格來講,世界上沒有完全一樣的現實情況,所以正義的面貌也會千差萬別,這並不足為奇。舉個簡單的例子,教導學生時,有些我會要求他多唸書多做練習,有些人則叮嚀他不要老跑圖書館,為什麼呢?難道用功唸書不是個穩定的正義模式嗎?當然不是,對於不用功的同學,固然應該再加油,但是對於因為唸書而無法放鬆情緒,或是已經因為唸書而忽略其他生活樂趣的同學,再唸書有什麼用呢?

其實正義不會像蘋果一樣固定不變地在那裡。對於事情怎麼解決才對,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本來就沒有一定的答案。人總是就一個問題費盡思地去思考以及討論應該怎麼做,想出來的或討論出來的做法就叫做正義。正義是被討論出來的就是指這意思。拿美國的法律為例,這個州和另一個州的法律不一樣,這一點也不奇怪,因為兩個州的人民對相同事情有不同的價值觀點。不要說不同人對於相同事情有不同的價值觀點,就是相同的一個人,時間前後也會有不同的價值觀點和正義模式。大家或許會認為如此一來,公平正義就會變得很難捉摸,甚至很難加以維持。不錯,這就是公平正義的真面貌,它本來就是被討論出來的。到頭來真正重要的可能並不是答案是什麼,而是,是否大家都已經充分表達了意見,大家都已經有了互相了解的機會。如果解決問題的模式是固定不變、唾手可得的話,那麼世界上還有什麼難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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