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就太極門綜合所得稅案件,判決太極門洪石和敗訴,太極門弟子甚且怒告法官。那麼,太極門的訴訟,包括之前的刑事跟這件行政訴訟,是怎麼一回事?

洪石和自民國72年起,成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擔任掌門人。太極門在各地都有分會,設有神功班、研究班、先修班、師資班,教授氣功及神功。

神功班(入門班)收費5萬元(原為2至3萬元,後來調升),進階研究班、先修班、師資班每個階段收費3至5萬元,洪石和表示這些費用是弟子自由捐贈的敬師禮。

一、刑事案件

1997年,檢察官侯寬仁起訴包括洪石和在內的5人,起訴罪名有兩塊:刑法常業詐欺、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本案歷經三審,洪石和等人都無罪1

(一)氣功、宗教詐欺部分

檢察官侯寬仁認為太極門是一場宗教詐欺,洪石和假借氣功、哲學、醫學博士頭銜,以招攬學員,廣告宣傳沒有的「隔山打牛」、「隔空推人」神功,並怪力亂神,宣稱自己是天上掌管眾神之最大一位神佛、世界即將毀滅,讓人信以為真,而加入太極門,除了收取高額學費外,也販賣周邊商品,像是茶葉、坐墊、制服及書包等等,因此構成常業詐欺。

但法院指出:

  1. 氣功在科學論證上對身體本有一定的益處,但終非醫療,沒有所謂練氣功一定能治病之論理,平常人對此種論理應能知曉,願意加入練氣功的人,莫非抱著姑且一試之心態,沒辦法認為被告是以這種詐術欺騙社會。即便是醫院,也不可能是百病必除,洪石和也沒有保證練氣功百病必除。洪石和在潛能開發中以「勞務」之提供收取一定之費用,並不是「巧立名目」詐取錢財,至於收費多寡,乃自由市場決定之問題。
  2. 縱然太極門內之「思想教育」甚多,也是他的經營手法,如果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洪石和有任何「控制」學員思想不得自由思考,進而在此種控制下令學員交付財物之行為,無法論以詐欺。一審趙子榮法官進一步指出:不論是思想的討論也好 ,宗教道德觀之討論也罷,縱使是被告洪石和藉以凝聚團體的向心力,或是其經營之手法策略,客觀上不能斷其為詐術者(即學員之好評乃出自真心而非虛偽),消費者就應藉著其應有的智識與生活經驗去判斷、去選擇,不能認為是詐欺。

(二)逃漏稅部分

侯寬仁檢察官認為洪石和的收入甚鉅,依法應申報稅捐,但洪石和為逃稅,將學費改為「拜師禮金」、「紅包」、「束脩」、「功德金 」等名目,說沒有固定收費,由學員於拜師時遵古禮隨意包個紅包,而以非法方法逃漏數億稅捐。

法院指出:

  1. 弟子繳納給洪石和的錢,是場地費跟學費,不是贈與給洪石和,雖然對此逃漏稅之行為,行政機關應課予罰鍰,但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需以行為人有積極之詐術或不正方法等行為始能成立,洪石和一直認為該等金錢無需課稅故消極未申報,並不構成上開要件,也就是沒有積極詐術,或不正方法,至多只能認為對是否繳稅有爭執而已。

二、行政案件

除了檢察官起訴逃漏稅捐刑罰外,國稅局針對80年到84年之間的收入,核定稅捐、罰鍰,之前其實已經有行政訴訟。本件是中區國稅局102年第5次重核復查決定,變更納稅捐跟罰鍰。洪石和訴願經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利部分,昨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洪石和訴訟。

(一)洪石和的主張

雖然判決還沒上網,昨天臺中高行的新聞稿也未詳述,但由訴願決定書中,大概可以知道洪石和的理由,主要是認為洪石和收取的是供養金,屬於免稅的贈與,而不是所得,不應課徵所得稅。

(二)行政法院駁回理由

根據昨天中高行法院的新聞稿指出:

  1. 太極門學會有按班別收費及調升收費之情形,洪石和也有在各大報紙刊登廣告。如果真的是弟子隨意捐贈,怎麼會依照班別收費,以及之後費用還會調漲?
  2. 繳交費用之後,如果因故無法進行,可以申請核准退費。因此,不管名義是學費或敬師禮,都是教授氣功的對價。

行政法院認為,洪石和所收的費用,並不是受贈的免稅所得,應該課徵所得稅,判決洪石和敗訴。

  1. 一審是北院86訴953、三審是高院92矚上2,終審則是最高法院96台上3837

太極門案訴訟始末 有 “ 4 則迴響 ”

  1. 對價關係是誰認定,幾千份弟子們都認為是贈與,而法院卻可忽視證據,硬扯是補習費,而且法源還是來自於烏龍的侯寬仁太極門案(早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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