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的傳聞例外,該怎麼解釋跟適用?

大法官在2020年2月27日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做出789號解釋,這是一個合憲性解釋,大法官設下了兩個要件:解釋條文從嚴、衡平補償措施。
首先,是否構成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情形,而可以例外讓警詢陳述作為證據,要嚴格解釋這個條文。其次,如果在嚴格解釋後,構成該條的傳聞例外情形,法官認為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時,因為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受到限制,所以要給予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