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9號解釋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時,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的例外規定,大法官作了合憲性解釋。這和現行的司法實務運作,差別在哪裡?因為這號解釋的出現,司法實務有什麼要改變的嗎?
釋字789號:性侵被害人的警詢陳述,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2020年2月4日,大法官針對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2月27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89 … 繼續閱覽 釋字789號:性侵被害人的警詢陳述,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性侵害防治法釋憲案公開說明會
大法官將在農曆年後的109年2月4日下午2時30分,召開一場關於「性侵害防治條例」第17條規定釋憲案的公開說明會,會中將諮詢專家及有關機關,包括法務部、警政署跟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