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會台字第10754號):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100年12月28日停止審判)。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真股法官(會台字第11118號):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號排除侵害事件,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101年7月27日停止審判)。
  3.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會台字第11718號):為審理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應適用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100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102年5月20日停止審判)。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壬股法官(會台字第12027號):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秩易字第4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2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制股法官(會台字第12200號):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3號、第178號、第285號及103年度簡字第276號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6條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會台字第12236號):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4號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認應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不符憲法保障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之要求,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之情事,聲請解釋案。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嶽股法官(會台字第12253號):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563號肇事逃逸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壬股法官(會台字第12343號):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秩易字第17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2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會台字第12474號):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己股法官(會台字第12483號):為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秩易字第3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及第21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聲請解釋案。
  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寧股法官(會台字第12593號):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8號聲明異議案件,認應適用之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並無最長期間之限制,且每年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之鑑定、評估,未經當事人之參與及法院之審問,不符憲法第8條所揭示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且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壬股法官(會台字第12595號):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秩易字第6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2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會台字第12664號):為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92號妨害婚姻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庭玄股法官(會台字第12686號):為審理公共危險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案。
  1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己股法官(會台字第12763號):為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秩易字第3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及第21條第1項,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6.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會台字第12997號):為審理公共危險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6日104年度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案。
  17.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會台字第13042號):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8.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乙股法官(會台字第13048號):為審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所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秩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案。
  19.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誠股法官(會台字第13129號):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療字第1號聲請強制治療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2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會台字第13370號):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肅股法官(會台字第13489號):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3號妨害婚姻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2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松股法官(會台字第13520號):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會台字第13542號):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5號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認應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直股法官(會台字第13573號):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第1818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5.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肅股法官(會台字第13644號):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9號妨害婚姻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6.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會台字第13682號):為審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訴字第9號肇事逃逸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哲股法官(會台字第13771號):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90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法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28.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戊股法官(會台字第13784號):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223號妨害婚姻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哲股法官(會台字第13788號):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23號肇事逃逸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法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7條之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3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良股法官(107年度憲三字第6號):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療字第4號聲請強制治療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寅股法官(107年度憲三字第9號):為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0號妨害婚姻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案。
  3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107年度憲三字第10號):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89號妨害婚姻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哲股法官(107年度憲三字第12號):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0號肇事逃逸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