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聲請憲法解釋的案件進入司法院後,會先交由三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完後的案件會進入待審案件,由大法官全體審查,待審案件的清單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找到,區分成四大類: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跟法官聲請。
不管案件最終要作成解釋,或不受理決議,都一定會先進到待審案件清單,也因此從待審案件可以知道大法官抽屜裡有什麼案件在審理中,預測出下一號可能的解釋。
以下將小法官提出聲請,進入待審的案件,以爭點多寡重新排列。最左邊欄位的網站編號,對應到的是司法院待審案件中的序號。我們可以發現,目前聲請案中,案量的前三名分別是:
第三名:社會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6件)
國家對人民的金錢處罰,在刑罰稱為罰金、在行政罰稱為罰鍰。原則上,行政罰的罰鍰並不能轉換成為人身自由剝奪的拘禁,唯一的例外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當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最長的時間是5天,共有6件來自法官的聲請案。
第二名:通姦罪(8件)
待審案件中,共有8件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釋憲聲請,全部來自法官提出。該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在這次的司法國是會議中也有所討論,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通過要廢止通姦罪。
第一名:肇事逃逸罪(9件)
在待審案件中,共有11件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釋憲聲請案,包括9件法官跟2件人民提出。條文處罰的對象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102年6月之前的法定刑度是6月以上5年以下,修正後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除非法官動用刑法第59條,認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減刑到可以判6個月,否則1年以上的刑度並沒有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