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被害人,依法可以向偵查機關,對犯罪的加害人提起告訴。但提告之後,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還要看有沒有超過起訴門檻而定。

萬一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是有其他原因而不起訴時,告訴人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再議,再議最後會由高檢署檢察長決定不起訴處分是否維持。

如果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聲請,那原本的不起訴處分就會確定。此時,告訴人如果對高檢署檢察長的駁回處分不服氣,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十日內,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歡迎訂閱電子報)

法院如果依照檢察官偵查卷內的證據,認為告訴人請求交付審判的聲請有理由,就會裁定交付審判,也就是等同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交給法院來審理。但這個起訴的決定,並不是檢察官做的,而是法院本身。

交付審判,當然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過去法院裁准交付審判的機會非常低。當法官裁定准許交付審判,之後該由誰來審理呢?過去這件事情是經由法院的分案要點來決定,有些法院是由裁定送交付審判的合議庭,接續後面的審理。

結果,這裡就會發生一件吊詭的事情。

交付審判相當於對被告起訴,由裁定准許的合議庭,要來審理有罪或沒罪,這樣算不算球員兼裁判?

H先生被提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駁回再議。告訴人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對H先生交付審判,受理的高雄地院刑11庭認為已經過了起訴門檻,裁定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後的案子,仍然是由刑11庭的同一組法官審理,並且判決H先生構成犯罪。

H先生上訴到高雄高分院後,認為由裁定交付審判的法官來審判,違反審檢分立及控訴原則。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後,這次換檢察官提起上訴,認為一審的合議庭法官,同時擔任視為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跟審判法官的角色,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應迴避的法官參與審判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案件來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承審的合議庭將這個法律問題裁定送大法庭,也就是裁定交付審判的法官,實質上是不是做了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職務,而應該在後續的審理程序中迴避?

2022年12月28日,刑事大法庭做出決定,111年度台大上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認為參與准許交付審判裁定的法官,實質效果上等同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法定職務,如果仍然在後續的審判中參與,這樣是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及公平法院的憲法保障訴訟權規定。因此,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裁定交付審判的法官要在後續的審判中迴避,但可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的規定,應自行迴避。

大法庭作出裁定後,H先生的案件也經最高法院承審的合議庭撤銷,直接發回第一審的高雄地方法院重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