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規定了為被告利益,可以聲請再審的六種情形。其中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條文的意思是說,如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認為原本的有罪判決應該改判成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本判決的罪名時,被告可以聲請再審。

不過,從刑事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刑罰減免事由會有好多種不同的設計,包括:得減輕、必減輕、得減輕或免除、必減輕或免除、得免除、必免除、酌減、酌免等等。

2023年2月10日憲法法庭宣判的112年度憲判字第2號憲法判決,涉及的問題在於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的「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判決」的應受免刑,有沒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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