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大法官就成立廠場企業工會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這是一個關於廠場企業工會成立要件的釋憲案。
工會法規定的工會組織有三種: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跟職業工會。
企業工會,是指同一企業內的勞工所組成,比如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是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比如中華民國全國航空業總工會;職業工會則是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所組成的工會,比如桃園市空服員工會。
依照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就企業工會的定義,是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條文中並沒有就「廠場」加以定義,但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則規定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廠場的重點在於「獨立」的人事、預算及會計,依照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獨立」是指:
(人事)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預算)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會計)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也就是說,企業內的「同一廠場」必須是具備人事、預算及會計的獨立性,才可以同一廠場為名,成立企業工會。
2014年,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32位員工,連署發起「修護工廠工會」,籌組程序完成後,經當時的桃園縣政府同意成立,發給登記證書(行政處分)。但華航企業工會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受理後撤銷桃園縣政府同意核准的行政處分,之後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修護工廠工會」的核准遭到撤銷的原因在於,依照工會法施行細則前述的規定,所謂「廠場」必須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因為修護廠區或修護工廠沒有獨立人事跟預算會計,最終法院認為並不符合施行細則就「廠場」的定義。
「修護工廠工會」在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2023年2月21日,大法官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探討工會法施行細則的歸定,有沒有限制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或其他基本權?有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比例原則?
聲請人「修護工廠工會」認為工會法規定只要是「同一廠場」,就可以成立企業工會,沒有說「廠場」要具有獨立的人事、預算跟會計,才算「廠場」。「廠場」是否具有獨立的人事、預算跟會計,完全取決在資方手上,個別的企業工會得否成立,要看資方的商業決定。
施行細則是主管機關勞動部依照工會法授權所制定,勞動部則認為細則就廠場的規定,是為了避免企業工會林立,產生勞勞相爭的情況,以有效實踐勞工團體協商及爭議。
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除了聲請人、關係機關到場外,也有三位老師郭玲惠、侯岳宏及林佳和教授,擔任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書,此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擔任鑑定人。
言詞辯論在當天終結,大法官原則會在3個月內宣示判決,但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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