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憲法法庭做出第二號判決,也同時不受理兩個聲請案,其中一個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性別變更登記」釋憲案。
一、性別變更登記的現況
關於性別變更登記這件事情,相關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戶政機關的依據來自內政部在97年發布的函令(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這個函令提到關於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時,不管是女變男或男變女,都要有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經摘除原本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
比如,女變男,要摘除乳房、子宮、卵巢;男變女,要摘除陰莖跟睪丸。
二、行政法院的訴訟
這個規定近年受到挑戰,案件陸續進入行政法院,請求准許做成性別變更的行政處分。
(一)109年度訴字第275號:法院不受拘束、自為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行政判決,從性別認同、性自主權,推導出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認為要求摘除器官才可以變更性別這件事情,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該內政部的函令屬於違憲的行政規則,法官在審判中不受拘束,該判決進行調查後,做成戶政事務所應做成性別變更登記的行政處分。該號判決最後也附帶說明,性別變更登記還是需要有一套明確的統一標準,這應該由立法機關發動立法,賦予人民應有的權利樣貌。
(二) 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不受理
另外一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22號,承審法官也認為違憲,但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2023年2月10日,經全體大法官議決後不受理。
這個案子是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前送進憲法法庭,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也就是說,先前的案件受理與否,要看當時的規定。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前,法官聲請釋憲的依據來自釋字371、572跟590號解釋,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憲法法庭不受理的理由
法官可以聲請釋憲的標的在於「法律」,至於行政機關的命令,依照釋字第216號解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因為法官不受命令拘束,所以不在法官可以聲請釋憲的範圍。
因此,過去法官如果對判例有意見,聲請釋憲的結果,就會被大法官不受理,因為內政部的函令並不是法律,而是行政規則,大法官因而裁定不受理。
(一)不受理裁定沒提到的爭點
但聲請釋憲的行政法院法官並不是不知道這件事情,他們也知道內政部的函令不是法律,自己不受拘束,但不用那個函令,要怎麼判斷人民可否申請變性?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違憲主要的問題在於:「法律規範不足」。
行政法院法官的釋憲聲請書提到幾個聲請理由:
第一,性別認定涉及憲法第20條暨兵役法上男子服兵役義務,影響公共社會生活與身分權利義務關係而具重大公益性,自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性別是否係個人身分之必載項目,應如何登載,如何變更,包括性別之種類、內涵為何,立法上均不明確,核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
第三,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者具有直接與多元民主正當性,以功能最適之觀點,最適於擔當解決涉及本件重大公私益衝突之角色,否則於性別登記內容、要件及程序等法律規定闕如之情形下,要求行政部門一肩扛起,實無期待可能;而直接交由司法者個案自行創設(例如性別變更應循何種判定程序、容許觀察期間、能否反覆或多次變更),更顯失法之可預測性及安定性。
第四,同受憲法保障之性別決定權,在我國卻因長期的法律空白(而非僅是立法不充分而已),基本權保護不足之危險及持續侵害,已屬明顯而迫切,實不應容任法律真空之違憲狀態持續下去。
(二)法官可不可以就法律保護不足,聲請釋憲?
法律保護不足這件事情,過去大法官有沒有做成違憲過?
有的,就是釋字748號解釋,同性婚姻。違憲的點在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那為什麼這次北高行的法官聲請就不行呢?大法官的不受理裁定有沒有回應這個部分?裁定本身並沒有。
不過,黃虹霞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提到這件事情,指出法律保護不足這件事情,如果讓法官聲請宣告違憲,會跟三權分立下法官依法審判、適用法律的義務不盡相符,過去也不是沒有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前例,聲請的法官可以本於自己的確信合憲處理跟裁判。黃虹霞大法官講的應該就是前面介紹到的109年度訴字第275號行政判決。
這個部分,謝銘洋大法官則有不同意見,認為本案應該受理,而且過去也有法官就立法不作為聲請釋憲的前例。477號解釋關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適用對象,沒有包括其他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享有回復利益的情形而漏未規定,聲請人之一就是法官。
四、接下來會怎樣?
大法官裁定不受理,接下來會怎麼樣的?
從兩個行政法院審判庭的過往見解來看,內政部的函令要求性別變更時應該摘除性器官這件事情,應該是違憲的。問題只剩下,誰可以聲請性別變更,這可就是一個大問題。
期待主管機關內政部跟立法機關可以早點完成立法程序,不然可以就真的要法官造法,來決定誰、應該依照什麼樣的程序來決定誰可以申請變更性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