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憲法法庭針對祭祀公業條例進行言詞辯論,隔年1月13日做出憲法判決,是一個單純違憲宣告的憲法判決。

一、什麼是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是一種特殊的制度。出現的時間點,在日治時代或更早之前。某人捐出他的財產,讓後代子孫用這些財產來祭祀祖先,這個捐財產的人,稱為「設立人」。

所謂「公業」,就是指這些財產是公有,不是個人的私有產業,「祭祀」則是指這些公有財產,是用來祭祀祖先之用。

祭祀公業的成員稱為「派下員」,以往派下員只有男性子孫才能擔任,女性並沒有辦法擔任派下員。

然而,派下員在祭祀公業中享有權利、要負擔義務,權利具有財產價值,稱為派下權。有些祭祀公業擁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延續至今,已經價值不斐。

二、先前的釋字728號解釋

祭祀公業是人跟財產的組成,原本並沒有法人的地位,在民事訴訟法上算是非法人團體。2007年,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祭祀公業可以申報,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也就是說,如果有規約約定,就依照規約來決定誰是派下員。

但如前所述,以往祭祀公業大多都是以男性作為派下員,有規約也是約定男系子孫才可以當派下員。

曾有女系子孫聲請釋憲,認為這個規定雖然沒有明白禁止女性當派下員,但依過去的習慣,等同女性是沒有機會成為派下員,違反平等原則。

這個釋憲案在2015年來到大法官會議,釋字728號解釋認定為合憲,理由在於法律並沒有以性別來作為選定派下員的標準。雖然實務上運作結果,規約大多以男系子孫為限。

但728號解釋認為,規約的制定是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原則上應該尊重私法自治原則,維護法秩序安定。

不過,728號解釋理由書最後一段,留下了這次憲法判決的伏筆。

三、這次憲法判決要處理的問題

728號解釋處理的是有規約的情況,這次的憲法法庭要處理的是沒有規約時,祭祀公業條例的兩個規定:第4條第1項後段跟第2項。

由於每個祭祀公業的狀況不同,有些因為年久失傳,甚至一開始就沒有規約,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換言之,如果沒有規約約定誰是派下員,祭祀公業條例預設給男系子孫,而沒有包含女系子孫。

第4條第2項規定的是沒有男系子孫的例外情形,如果派下員沒有男系子孫時,可以由未出嫁的女子作為派下員,或是招贅的女子、生子冠母性時,贅夫或冠母性的兒子,可以作為派下員。

憲法法庭這次選的兩個案件,剛好涵蓋這兩個規定的情況。

第一組聲請人的母親不是男系子孫,對祭祀公業提告請求確認派下權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這裡涉及到第4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

第二組聲請人則是外婆當時因為無其他男系兄弟,所以成為派下員,當時招贅了外祖父,但後來的子孫跟著外祖父姓,聲請人沒有冠外婆的姓,因此無法取得派下員身分,這裡涉及到第4條第2項的規定。

四、平等原則的操作

(一)728號解釋留下的伏筆

728號解釋雖然沒有處理到無規約的情況,但理由書最後一段提到了第4條第1項後段關於無規約時的規定。

理由書提到,以第4條第1項後段「性別」作為派下員的分類標準,形成差別待遇,有關機關應該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但後來祭祀公業條例從2015年到現在,都沒有進一步修法。

(二)審查標準:中度

大法官認為,以「性別」為分類,屬於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標準者,憲法法庭過去是以「中度」標準進行平等原則審查。

在中度標準審查平等原則的情況,目的必須是重要公益;分類與目的,要具備實質關聯。

(三)目的無法通過審查

大法官指出,依照立法理由,這兩個規定的目的在於:尊重傳統宗祧繼承之舊慣及遵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但大法官認為這個目的是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舊慣,難謂為重要公益,在目的審查已經無法通過,此外手段也不正當。

判決提出三個理由。

第一,宗祧繼承舊慣不是法律,而且新法適用到的是法律生效後的法律關係,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無關。

第二,男女就祭祀公業的目的並無差異,時至今日,女系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尤已與男系或冠母姓子孫無顯著不同。

第三,國家依憲法要求,有積極消弭性別歧視的義務。

(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總結來說,憲法判決認為這兩個規定是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對婦女形成差別待遇,應該以中度審查標準來審查。

這兩個規定明顯出於性別歧視,歷史性刻板印象作為分類,對女系子孫形成不當的差別待遇,目的並非重要公益,手段並非正當,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

五、違憲,但沒有宣告失效

不過,可能是因為這個憲法判決的影響甚鉅,大法官並沒有宣告這兩個規定因為違憲而失效,而是在主文第二項諭知,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性子孫,還沒有被列為派下員的話,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可以檢具證明,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且從請求之日起,享有派下員的權利及義務。

最後,為了避免影響現有派下員的權利義務關係,判決也指出原有的派下員已經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六、728號解釋要變更嗎?

第一組聲請人同時聲請變更728號解釋,但憲法判決認為,728號解釋處理的是有規約的情況,這次涉及的兩個規定都不在728號解釋涵蓋的範圍,沒有變更728號解釋的問題。

這也是這次憲法判決留下的尾巴,現存「有規約」的祭祀公業,都還是以男系子孫作為派下員,728號解釋的結論對女系子孫存在著不平等的情況。

因為有無規約,分別適用728號解釋跟112憲判1號,造成同樣的性別平等問題,但結果差之千里。

關於這個問題,黃昭元跟許志雄大法官都表示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應該把變更728號解釋以重要關聯性納入審查範圍。

這可能要仰賴立法者,或再一次將案件送進憲法法庭,才有辦法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