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爭議所在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從這個條文可以發現,司法院掌理了「公務員之懲戒」,那這是不是代表行政機關不能自己對公務員做免職處分?

2022年6月24日,大法官做出憲法判決,認為:可以的。

公務人員考績法將考績列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如果被列為丁等,依法就會被「免職」。至於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列為丁等,公務人員考績法條列了一些情形。

二、原因案件

憲法法庭第9號判決的聲請人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北高行法官在審理一件公務員因為「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被列為丁等的行政訴訟案件時,認為就公務員重大違失所做成的考績丁等,產生免職的效果,等同於懲戒處分,與憲法第77條規定應該交由司法院掌理的規定不符,牴觸了憲法的規定。

三、主要理由

大法官認為,不管是發生上述兩種事由,可以給予丁等;或是,丁等可以免職的規定,都沒有違反憲法的要求,理由包括:
第一,免職權屬於行政權,是行政機關人事權固有的核心權限。
第二,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且為第一次決定,法院很難也不適合取代行政機關,就是否免職這件事情,來做第一次決定。
第三,免職權既然是行政權的核心領域,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免職權,由司法權取得代之的話,這會逾越權力制衡的界線。

那麼,憲法第77條不是說公務員的懲戒應該由司法院掌理,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做成免職處分,有沒有牴觸憲法的規定?是不是有所謂的懲戒一元化原則,必須由司法機關行使?

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只有免其現職,並沒有根本剝奪公務員資格的效果。這和公務員懲戒法的「免職」,除了免其現職,並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的效果不同。

從法制史的角度來看,公務人員的懲戒跟懲處,一開始就是不同的制度,憲法施行後雙軌並行到現在,並沒有辦法認為憲法第77條有「懲戒一元化」,而且不允許行政機關行使具有免職效果的「行政懲處權」的意思。

也就是説,大法官認為憲法第77條寫的「公務員之懲戒」,並沒有包括「行政懲處」,也不是要求法院必須擔任公務員懲戒、懲處的第一次決定機關。

四、還是要檢討改進

雖然大法官肯定對公務員的司法懲戒、行政懲處可以並行,但判決最後也提到,兩套制度間存在重疊之處,行政機關就同樣的事由,要透過哪條路徑,欠缺共同的選擇標準可以遵循,每個機關的做法也不同,有關機關應該適時檢討修正法令,適切區分懲戒跟懲處事由,或是明定兩個程序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