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的組成來自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成員,任期兩年。審判長由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一名,加上其他10位法官。

這10位法官包括提案的提案審判庭指定代表1位,其他9位法官由刑事庭法官無記名票選產生。這當中還有兩個限制:
第一,每一庭都至少選一位,最高法院有9個刑事庭,不可以有一庭沒有參加。
第二,被選上的法官,有庭長身分者不能過半,這應該是為了避免大老說了算的情形發生。

雖然大法庭有這樣的設計,但大法庭的組成,會不會還是以資深的法官為主,大法庭的表決結果,會不會是最高法院多數法官的意見?

這可能會是有疑問的。

梁宏哲法官在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不同意見書第39個引註提到,106年5月23日的刑事庭會議,討論了四個和沒收相關的判例,是否在新法上路後,不再繼續沿用的法律問題。

當時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是全體刑事庭法官都投票,根據記名表決結果,四個議案分別以8比29、12比25、10比27、8比29的比數,決議四則舊判例都不再繼續沿用。

最高法院的法官大概可以分成三類,最資深的庭長審判長、相對資深的實任法官、相對資淺的調辦事法官(剛從高院調到最高法院,職缺還在高院,之後原則上還要回高院)。

比較有趣的是,支持判例繼續沿用的少數意見,大多是庭長審判長跟少數實任法官;反對判例繼續沿用的多數見解,包括所有資淺的調辦事法官、多數的實任法官,以及少數的庭長。

換言之,在106年5月23日那次的刑事庭會議,資淺跟資深的法官,法律見解可能會站在不同的光譜。但如果把當時相同的議案,放到大法庭制度中,因為大法庭成員的關係,可能會跟現在大法庭裁定的結論,剛好相反。

因為,大法庭的成員,雖然是無記名投票產生,但大多數都是由庭長審判長、資深實任法官所組成。比如第二屆的刑事大法庭,除了院長外,其他的9位成員,有四位庭長、三位審判長,以及兩位法官。

因此,大法庭的決定,是不是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可能會是一個有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