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上午9點30分,憲法法庭就萊豬案進行言詞辯論,以下是這是案件簡介與聲請人、關係機關、專家意見的相關書面資料。
一、案件緣起
嘉義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跟臺南市議會,從105年5月到106年9月間,陸續在自己的自治條例中規定了轄內販售之豬肉及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其中一樣是萊克多巴胺),分別經衛生福利部核定生效。
109年9月17日,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設定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新的標準在110年1月1日生效。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4項規定,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此外,第26條第4項也規定,自治條例如果有罰則,應分別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在新標準上路前一天,衛生福利部發函宣告上面的規定無效,後來地方政府議會增訂的處罰規定申請核定時,中央政府則以不得檢出的規定無效,處罰的規定失去依據,不予核定。
這四家地方政府議會分別聲請大法官聲請解釋,就不予核定部分,也有嘉義市議會另外提起行政救濟。
二、爭點題綱
以下是大法官在這次言詞辯論所提出的爭點提綱:
(一)程序問題:
請聲請人說明:
- 各聲請人所通過之相關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宣告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是否有繫屬中之訴願案或行政訴訟事件?
- 各聲請人就其所通過之各該地方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或衛福部宣告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之依據各為何?
請關係機關說明:
本案四件聲請案之聲請標的,是否有應不受理之部分?理由為何?
(二)實體問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其憲法依據為何?或(亦)為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或)當地產業等,是否得自行訂定不同(不論是較嚴或較鬆)之標準?其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之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 依憲法第107條第11款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而地方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該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之貿易障礙?
-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本案所涉之萊克多巴胺外,目前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之其他動物用藥?
三、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以下的訴訟文書是來自憲法法庭網站,綜合整理在下方,可以點選超連結下載。
(一)嘉義市(110年度憲一字第4號,主案)
(二)台北市(110年度憲一字第1號,併案)
(三)台中市(110年度憲一字第5號,併案)
(四)台南市(110年度憲一字第3號,併案)
- 台南市議會-聲請書、統一解釋聲請書
- 台南市議會-言詞辯論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