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跟臺南市議會,從105年5月到106年9月間,陸續在自己的自治條例中規定了轄內販售之豬肉及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其中一樣是萊克多巴胺),分別經衛生福利部核定生效。
包括:
- 105年5月31日的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本市轄內販售之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 105年11月16日的臺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之1規定:「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 106年6月23日的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 106年9月25日的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規定:「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 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109年9月17日,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設定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新的標準在110年1月1日生效。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4項規定,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此外,第26條第4項也規定,自治條例如果有罰則,應分別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在新標準上路前一天,衛生福利部發函宣告上面的規定無效,後來地方政府議會增訂的處罰規定申請核定時,中央政府則以不得檢出的規定無效,處罰的規定失去依據,不予核定。
這四家地方政府議會分別聲請大法官聲請解釋,就不予核定部分,也有嘉義市議會另外提起行政救濟。
憲法規定了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與機關間的權力分立。機關間的權力分立,包括憲政機關間,以及中央跟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
這次憲法法庭的萊豬案,涉及到的是中央跟地方機關的權限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