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前,有一個關於居家檢疫提審的抗告裁定被大家所關注,案例事實是一位機師入境後,被要求要到防疫旅館進行5天居家檢疫,他聲請提審,被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沒有核發提審票跟開庭,書面駁回他的聲請。後來他對桃園地院的駁回裁定抗告,案件來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於今(111)年1月21日作出「111年行提抗字第1號裁定」,內容提到居家檢疫應該被認為是一種拘禁,法院必須核發提審票進行審理。
憲法中的提審
憲法第8條規定了人身自由保障。
第2項提到,當人民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該要將逮捕拘禁的原因,用書面的方式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親友,這裡講到的「本人」,也就是被逮捕拘禁的人。而且最晚要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
此外,本人或他人,可以聲請法院,在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提審。
提審,就是法院在人民遭到拘提或逮捕,人身自由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即時請求到法院見法官,讓法院介入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
提審起源於英美法的人身保護令,據說最早源自中世紀的英國。12世紀的亨利二世給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機會。如果有人被貴族拘留,國王可以向貴族發出手令,將被關的人交給皇室法庭,讓英王的審判。
憲法第8條第3項又接著說,對於提審的聲請,法院不能拒絕,也不能先要求逮捕拘禁的機關查覆。第4項說,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本人或其他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能拒絕,並且應該在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的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法律中的提審
提審法早在民國24年就已經有了,但過去的司法實務將所謂的逮捕拘禁,限於「因犯罪嫌疑」。如果是「非刑事人身自由限制」,比如外國人受驅逐前的收容、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等,並非因「犯罪嫌疑」的人身自由限制,舊法時代的實務多認為沒有提審法的適用。
103年1月8日,總統公布提審法修正案,在半年後的7月8日生效,新制上路,大翻修了提審法。
依照修正說明,提審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在文義解釋上,不論是否「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或拘禁,都有適用。
也就是說,不管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的逮捕拘提、外國人受驅逐前的收容、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本人或其他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見法官。
受聲請的法院要在24小時內核發提審票,在逮捕拘禁機關收受提審票的24小時內,要將人解交法院,由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依照提審法第8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該審查法律依據、原因跟程序。而且審查應該給予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
審查之後,如果法院認為不應逮捕、拘禁,就要裁定釋放;認為應逮捕、拘禁,則裁定駁回,將人解返原解交機關。
居家檢疫,可以聲請提審嗎?
接下來,讓我們回到北高行的111年行提抗字第1號裁定,在防疫旅館居家檢疫,算是提審法的拘禁,可以聲請提審嗎?
因為新冠肺炎防疫的因素,疾管署在去年9月,制定機組組員返台防疫規定。長程航班有入境疫情第三級地區的機組員,未完整接種疫苗,7天居家檢疫、7天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如果完整接種疫苗,則是5天居家檢疫、9天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也就是說,長程航班的機組員,返國至少需要在防疫旅館待上5天,雖然沒有強制力限制,但如果機組員違反規定,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以及特別條例,可以處罰10萬元到100萬元罰鍰。許多機師返國後入住防疫旅館,並且聲請提審。
聲請提審的實質理由大概是認為機組員已經打完兩劑疫苗,因為居家檢疫期間,還是會被公司安排飛行,因而導致長期無法回家,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指揮中心的命令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他們的訴求是,請求馬上做PCR檢測,如果是陰性,應該釋放他們回家。
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的裁定
從去年9月開始,機師聲請了很多案件,後來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在處理這個案件時,就沒有核發提票跟開庭,以書面的方式駁回聲請。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的理由包括幾個:
第一,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對居家檢疫的日數不服、處分有違法無效事由部分,並不是提審可以審查的,機師應該另外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這個主要原因是提審法第8條第1項的修法理由提到「……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僅在審查其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所以桃園地院才會說,措施的本身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不是提審要處理的範圍。
第二,防疫措施是為了避免傳染病的發生及蔓延,現行的做法是侵害最小的不得已方法,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第三,提審是針對拘禁、逮捕的人身自由限制。但居家檢疫的地點在檢疫旅館,不是公權力處所,雖然違反規定會被罰錢,但這是財產權的剝奪,沒有讓機組員受到實質強制力的拘束,程度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同,不符合提審的要件。
第四,即便居家檢疫措施相當於提審法的逮捕、拘禁,但防疫措施是因為機組員出入國境次數最頻繁,國際上疫情主要也都是境外移入,而且5天居家檢疫比一般民眾的14天短,所以沒有更不利或不合理的情況,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第五,從去年9月開始,已經有二十幾件機師不服居家檢疫措施,聲請提審,都被法院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有確定的裁定認定相關法律依據、原因跟程序都合法。接下來就是這個案件的關鍵地方,所以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這些都已經很確定了,為了避免進行沒有實益的程序,法院就不開庭來一再重複審查相同的事情。
北高行111年行提抗字第1號
由於法院書面審理,沒有把機師找來,機師抗告的主要理由就是居家檢疫就是一種拘禁,沒開庭就書面駁回,違背提審法最重視要直接面見法官的要求。機師居家檢疫期間可以飛,但不能回家,理由矛盾。桃院的法官沒有審查,就說居家檢疫措施符合必要性。
北高行駁回機師的抗告,原因在於提審又經過抗告後,已經超過5天,這個時候機師已經離開防疫旅館,因此沒有審查是否釋放的問題,所以不管怎樣,機師的抗告一定被駁回。但這號裁定,回應了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的幾個理由。
第一,在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算不算是一種人身自由遭到限制的拘禁?北高行認為,算。因為在檢疫的5天多期間,必須留在旅館內,不能外出,否則就會被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罰款,這是藉由公權力措施所產生的心理上強制,達到人身自由遭到剝奪的程度,是提審法規定的「拘禁」。
第二,依照提審法規定,法院應該發出提審票,通知疾管署的直接上級機關,在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人帶到法院。或是因特殊情形,可以透過視訊設備,來讓機師陳述意見。但桃院沒有讓機師陳述意見的機會,就駁回提審聲請,這是不對的。北高行的裁定提到即便相類的提審案件很多,法院工作負擔很大,但這顯示出人民對法院的信賴與寄望。
第三,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有提到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不是提審制度可以審查的,這號裁定也處理了這個問題,裁定有提到立法理由只是法院在解釋、適用法律的參考,並不是法律本身,沒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提審法院應該針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法律依據、原因與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性審查。雖然提審在時間的壓力下,審查的密度和一般行政訴訟會有差別,但還是要儘可能在「即時」跟「正確有效」之間,達成一個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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